签字、盖章那些事儿——由腾讯与老干妈事件想到的
发布时间:2020/7/2 17: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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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近日,微信朋友圈被腾讯和老干妈刷屏,各种调侃图片浮至屏上,让人惊叹互联网时代速度的同时,也惊讶有着“南山必胜客”之称的腾讯法务团队,怎么就被三个伪造了印章的骗子蒙蔽了双眼,继而签订了标的超千万元的合作协议?这其中反应出来的问题是否只如支付宝发文“希望天下无假章”,只是一个简单的假章问题?笔者看未必,实践中出现的“真人假章”、“假人真章”、“假人假章”等“人章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律及司法裁判对此如何认定?给我们哪些思考?

本文从合同成立及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阐述在“人章不一致”的情形下司法裁判的认定,继而对与签字或盖章紧密联系的授权审核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合同签订过程中风险防范提出两点建议。

关键词:合同生效 | 代表权 | 授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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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有关规定

(一)《民法典》的规定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条文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及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条文规定体现在《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规定上延用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仅在签字、盖章之外增加了按指印的情形。

二、“人章不一致”情形下如何认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生效。但实践中“真人假章”、“假人真章”及“假人假章”屡见不鲜,在出现上述“人章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通常所说的《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在“人章不一致”的认定上实际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除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着重考察盖章之人在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继而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三、授权审核的重要性

从前面分析可看出,在签订合同之前,不仅要审查对方的公章,也要审查对方的授权。“章”并不万能,很多情形中比“章”更重要的是“人”,因为法人的意志需要通过具体的人去行使。最高法的裁判思路也明确了除特殊情形外,不去审查印章的真伪,而是审查加盖印章的人有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即加盖印章的人能不能代表法人。在有法人合法有效的授权情况下,即使加盖的是假章,法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两点建议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领域十分广泛,其中很大一部分风险来自于合同,但合同风险并非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在签订合同时对“章”及“人”做到严格审核,确保合同效力。

(一)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业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与对方公司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公司签字、盖章,然后再由本方公司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及内容审核

授权委托书关系到签约人是否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应有明确的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期限、被授权人,并要求附上公司营业执照及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进行审核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也要进行内容审查。

笔者结合曾在集团公司做法务的经历,对授权委托书常见的几种错误类型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没有抬头或者抬头弄反,授权委托书向谁发出的不清楚二是正文或落款委托人处署法定代表人名字,而非法人名称;三是授权的具体事项空缺或太过笼统,是否针对本次签约不清楚;四是授权范围不明确,能否代签合同从中看不出来;五是授权期限过长,笔者见过最长的授权期限为八年。

实践中,应避免上述错误授权的出现,授权委托书应有明确的授权对象、被授权人及具体职务、授权事项需具体、授权范围需明确,授权期限不宜过长,一般约定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约定过长存在一定风险,实践中因业务员离职而仍持授权委托书以原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案例不在少数。另外对初次合作及标的较大的合同,应致电对方公司核实被授权人的身份,不能为促成交易盲目相信。

回到腾讯与老干妈事件,老干妈能以公司印章被伪造报警,从而否认与腾讯公司的签约,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腾讯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时,未要求冒充人员提供老干妈公司合法有效的授权;二是冒充人员提供了伪造的授权,但腾讯未致电老干妈公司核实其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