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合理绕航义务初探
发布时间:2020/6/28 13: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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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2017年7月21日,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当局进行随机抽查时,在一个刚抵达港口的东方海外(OOCL)集装箱船上,发现了4名偷渡者,他们藏匿于一个装有汽车和一些食物的集装箱里面。假设你是这条船上的船长,你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处置或安排偷渡人员?是返回到原来的装货港,还是改变航线到其他的港口以便偷渡人员离船?抑或是继续航行至卸货港后再安排偷渡人员离船?

可以发现,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船舶可能会面临偏离原有计划航线行驶的问题,也就是航运实务中的船舶绕航。船舶绕航可能会造成货物延期交付,进而导致船货双方发生争议,而争议焦点往往就是该绕航是否为合理绕航。因此,笔者将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础,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初步探究合理绕航这一法律问题,包括绕航的定义、构成合理绕航的不同情形以及其在不同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下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合理绕航 | 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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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绕航”?

所谓船舶绕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我国《海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即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有约定,则船舶应该走约定的航线;没有约定时应该走装卸两港之间的习惯航线;如果既无约定又无习惯航线,则船舶应该走地理上的航线。

二、何谓合理绕航?

船舶绕航分为合理绕航(又称“正当绕航”)和不合理绕航(又称“不正当绕航”)。法律并非禁止任何船舶绕航,而只是禁止不合理的绕航。那么法律为什么要禁止不合理的绕航?

我国台湾学者张新平认为:“偏航容易对托运人造成如下之不利:(1)货载易遭不可预测之危险;(2)导致货载给付迟延、受货人丧失转卖、高价出售之商机;(3)导致原责任保险及货物保险契约之危险增加。”

作为禁止绕航原则的例外,我国《海商法》49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合理绕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 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而发生的绕航(通常包括对其他船舶上以及自己船舶上的船员及旅客的救助,如回答呼救信号、为生病受伤的船员、旅客取得医疗援助等);

(二) 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财产而发生的绕航;

(三) 其他合理情形下的绕航,包括船舶为躲避台风或其他海上风险(如冰冻、暴风雨、战争等)、为了船货双方共同的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的需要而偏离航线等。

三、合理绕航在不同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下的判断标准

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的法律,合理绕航的判断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一) 英国普通法

在英国普通法下,承运人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而偏离航线,属于合理绕航,即便事后证明企图救助人命未获成功或者没有必要,这种绕航也被认为是合理的。此外,为了避免船舶和货物遭受风险而偏离航线也视为合理绕航,即使这种危险是由于船舶最初的不适航而造成的,也仍然视为合理。

英国普通法是从“目的说”这一标准来划分合理与否,而不考虑致使绕航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二种合理绕航的判断,还应考虑是否顾及各方的利益,单独为了船东利益的绕航就很少被认为是合理的,有一个著名的例子:

1942年,英国某货轮装着一船煤由天鹅海运往伊士坦堡,开航前有两名工程师在船上调试机器,但直到启航后才完成调试工作,该货轮为方便工程师就近登陆,偏离航线开往邻近港口,当两人登岸后,船只驶离港口,随后发生搁浅,船货尽毁。尽管船舶只是轻微偏离航线,但英国上诉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合理绕航,理由是合理绕航应当考虑船货双方的利益。虽然调试工作也是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但船方在让工程师靠岸时仅仅考虑了船方的利益,没有顾及到货方的利益。

(二) 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均在第4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任何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任何其他合理的绕航,将不被视为对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违反,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可以看出,此处合理绕航的范围要比英国普通法广泛得多,即纯粹为了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产生的“绕航”以及有救助财产的企图情况下,即使事实上没有进行施救行为也仍然认定为合理绕航。

(三)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第5条第6款规定:“除非是共同海损,否则对于因采取措施去救助人命或采取合理措施救助海上财产而产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予以负责。”

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相较,汉堡规则关于合理绕航的范围有所减少,明确了对财产进行的救助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下的行为,排除了那些采取不合理措施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财产的情形。

(四) 我国《海商法》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类似于海牙规则,结合摘要中提到的案例,对于偷渡人员的安置,由于仅仅是为了承运人单方的利益进行绕航,所以其并不能构成合理绕航。因此,承运为了将偷渡人员遣返送回起运港或者某个非计划航线的第三方港口而进行的绕航并不构成合理绕航。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船上发现偷渡人员,承运人首先要保证船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货物安全;其次要保障偷渡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在人道地对待偷渡人员的前提下限制偷渡人员的行动;最后要立即与船公司、船东互保协会、港口以及海事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在合适的停靠港口将偷渡人员送岸、交由有关部门遣返。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偏离航线而产生的费用和相关的损失,可以通过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保险来得以赔付。

通过对合理绕航含义的理解,我们知道对于偷渡人员的安置可能会构成不合理绕航,那么船舶在航行当中为了躲避海盗的袭击而偏离航线,是不是合理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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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菲利普船长》海报)

电影《菲利普船长》中,“马士基阿拉巴马号”集装箱船行驶在非洲索马里海域时,收到了公司的邮件,当中提到之前有几艘货船在索马里海域遭到了海盗袭击,菲利普船长在了解到这些情况之后,就决定绕开此海域来降低遭遇海盗的概率。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9条的规定,躲避海盗袭击是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其他合理绕航的情形”,即此举可以构成合理绕航。

【结语】

在各类国际规则和国家法律下,船舶绕航并非绝对禁止,但不合理的绕航将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船东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海运实务中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想要通过一成不变的规则来判断是否合理绕航并不现实,因此,每种情况都必须根据与其有关的具体环境因素来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