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渠道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5/25 16: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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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发放个人贷款也越发普遍。电子渠道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个人客户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终端线上向银行申请贷款,经银行审批后获取贷款额度,个人客户线上申请支用贷款的行为。此种方式提高了银行发放贷款的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以及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的风险,从而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以及声誉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线上个人贷款业务各环节涉及的电子文本的法律效力进行解读。

关键词:电子设备终端 | 个人贷款 | 法律风险

一、风险告知书

个人开始在线申请贷款时,银行方往往会通过申请界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如下风险:

1.借款资金将根据个人意愿划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故借款人使用借款资金的风险与贷款银行无关。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实际支配借款资金的行为,其后果应当由借款人个人承担。

2.借款人应当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防护,因自身疏忽泄露交易密码或将电子银行账户外借他人使用导致的损失由个人自行承担。

现实中,个人因自身疏忽导致网银或银行卡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窃取造成资金损失的现象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除非能证明银行方具有过错,否则资金损失将由个人承担。

二、 个人借款承诺书

经确认知晓上述《风险告知书》后,贷款申请人还需线上提交《个人借款承诺书》,内容包括明确借款资金的用途、向第三方付款的风险、借款用途违规导致银行提前收贷的后果以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四个方面。上述内容因涉及借款人重大权利义务,故借款合同将对该内容再次予以明确,银行防止未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导致免责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三、 借款人身份核实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根据上述规定,除低风险的质押贷款业务外,其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贷款的,应当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该面谈制度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与拟申请借款的个人现场面谈,了解借款用途、核实借款人身份等信息。实际操作中,银行对申请线上贷款的个人通常采取在线上传身份证、人脸识别及电话等方式进行身份核实。对于高风险的信用贷款的申请,若银行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面谈制度的,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四、 借款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贷款获批后,借款人可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内申请支取借款。首先登录网上银行账户,填写支取具体额度及还款方式等内容,系统会在线形成一份电子的借款合同及征信查询授权书等法律文件,申请人通过点击“确认”或“提交”的方式,对合同内容以及征信查询授权书进行确认,此时银行有理由认为个人网银操作人是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借款合同上留有银行的电子签章,从而实现借款合同的订立,该借款合同自订立时产生法律效力。

五、贷款发放

1.自主支付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将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处开立的银行账户,但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受托支付

除上述情形外,借款应当采取受托支付,即贷款行直接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他人账户,但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上述贷款,否则将面临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合规风险。

六、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

借款人与贷款人在线订立的电子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以下地点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贷款人住所地,同时还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法院管辖。为了有利于贷款人诉讼便利,银行通常选择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议案说法

1.案号:(2017)沪0113民初20366号

2.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4日,被告涂某通过其手机所下载的相应电子银行与原告建设银行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贷款人)向被告(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2个月后的对应日止;单笔借款期限起始日为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当日,被告支用了1450元。但其在上述贷款到期后,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建设银行经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次诉讼。被告涂某辩称,涉案贷款事项系由其前男友具体操作,而其并不知情,且该借款也非其本人使用,不应当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3.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签订的方式是采用电子数据系统,由借款人以其完整的身份资料及其所有的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在贷款人所确认的相关电子银行进行验密操作,而一旦通过了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应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所为。况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款人即被告既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表明其确系不知情,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前述信息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故被告的上述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八、诉讼涉及证据材料

此类线上个人消费贷涉及的法律文本大多是电子形式的,银行诉讼时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消费贷电子渠道功能开办申请单》

2.《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3.《一本通交易明细》

4.《还款流水信息表》

5.《实时扣款信息表》

6.根据一些地方法院要求,还需提供经公证处就具体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电子文本及后台流程数据进行公证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