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4/1 1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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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月31日上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暨全国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万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万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案例概述】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购买的口罩是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经鉴定,蔡某销售的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诉讼裁决

3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对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全体检察人员通过网络进行观摩,并进行评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上述款项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案件亮点

据浙江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糜方强介绍,该案从提起诉讼到法院宣判,有三大亮点:

一是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疫情当下,侵害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由谁起诉?2019年11月5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充分论证涉及新冠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的公共卫生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主动作为,首次提起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一次积极探索。

二是首次在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为什么是三倍赔偿?公共卫生安全关乎传染病控制与预防、公共卫生状况等方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既对购买、使用该口罩的消费者造成私益权利的侵害,也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特别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损害,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解决。结合本案被告存在以三无伪劣口罩冒充N95口罩销售的欺诈行为,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余杭区检察院提出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首次探索将公益诉讼赔偿款用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安全支出。赔偿款将用于何处?本案赔偿款的归属问题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利益亦归于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现阶段全社会为应对严峻的疫情形势,持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巨大,所以该案首次探索将两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款转交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