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战疫』浅析新冠疫情下外国撤侨行动
发布时间:2020/2/15 15: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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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截至2020年2月15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中国确诊病例66577例,疑似病例8969例,治愈8249例,死亡1524例。尽管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对中国的疫情防治工作给予高度肯定,也多次建议各国不要仓促从中国撤侨,最好的办法是让侨民留在原地并做好自我防护,但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仍然纷纷从中国撤侨。本文将首先对已撤侨国家进行盘点,其次介绍撤侨的国际法依据,最后回顾我国之前的撤侨行动并与此次外国撤侨行动进行比较。


关键词:新冠肺炎 | 撤侨行动


一、撤侨国家及其撤侨行动盘点

在与中国进行协商后,如下国家因此次疫情从中国武汉撤侨:

2020年1月28日,美国政府用一架机龄高达45年的波音747货机临时改装成客机,从武汉撤侨240人,统一送往加州里弗赛德军事基地,并对侨民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

2020年1月29日,日本政府派出的波音767搭载206名日本侨民抵达东京羽田国际机场,东京都内居民居家隔离,其余则统一隔离。

2020年1月30日,英国正式启动撤侨计划,约150名在华侨民回国后被送往指定场所隔离14天。

2020年1月31日,韩国、法国撤侨,回国后均对侨民统一隔离。

2020年2月1日,德国政府派出国防军飞机,将102名德国公民及其家属共124人接回德国。在接受医学检查后,11人被送往诊所进行进一步检查,其余人被送往莱法州一个空军基地,接受两周隔离。

2020年2月4日,首批240余名澳大利亚侨民抵达距澳大利亚大陆约2700公里的非法移民安置中心之一的圣诞岛接受隔离。

二、撤侨的国际法依据

撤侨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外交手段,将侨居在他国的本国公民撤回本国政府行政区域的外交行为。其法律基础是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即一国对拥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拥有管辖权。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公民对国家承担效忠义务的依据,亦是公民获取国籍国保护的权利来源。但事实上,撤侨,尤其是武装撤侨,目前并无国际法明文具体规定。仅列举可作为撤侨依据的国际条约如下,中国均已加入:

(一)《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因此,如果撤侨是联合国依照宪章规定而建议或采取之行动,各国应尽力予以协助。此外《宪章》还规定了人道主义及属人管辖,尽管其未对撤侨行动进行具体规范,仍可作为撤侨行动的国际法依据。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撤侨行动中,离不开交通运输工具的参与,例如船舶、飞机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过境通行权及其对应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撤侨行动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避免撤侨行动造成不必要的国际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过境通行权的内容:

1.在第三十七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2.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在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3.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尽的义务:

1.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

(a)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b)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d)遵守本部分的其他有关规定。

2.过境通行的船舶应:

(a)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b)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3.过境通行的飞机应:

(a)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国有飞机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

(b)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三)《维亚纳领事关系公约》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之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这为领事及其派遣国在国际法允许、接受国同意的范围内进行撤侨行动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四)《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规定使馆职务包括,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第四十六条规定:“派遣国经接受国事先同意,得应未在接受国内派有代表之第三国之请求,负责暂时保护该第三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根据上述条款,一国不仅可在国际法律体系下从接受国撤离本国侨民,亦可在接受国允许的情况下应他国请求撤离他国侨民。

三、回顾中国撤侨行动

中国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撤侨行动有很多,篇幅所限,仅挑选最具代表性的三次撤侨行动进行简要介绍。

(一)利比亚撤侨

2011年利比亚政局突变,反政府武装冲突不断升级。中国启动了自1949年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撤侨行动,政府共动用91架次中国民航包机,35架次外航包机,12架次军机,租用外国轮船11艘,中远、中海货轮5艘,军舰1艘,历时12天,集合海陆空和军队力量从利比亚营救中国公民35860人。此外,出于国际人道主义,中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意大利、希腊、尼泊尔等12个国家撤出了约2100名外籍公民。电影《战狼2》便是以利比亚撤侨为蓝本创作而成。

(二)也门撤侨

2015年也门内战爆发,3月26日深夜,接到上级命令后,海军立即组织临沂舰、潍坊舰、微山湖舰开赴也门准备撤侨,截至3月30日,共计500多名中国公民全部撤离也门。此外,4月2日,中国海军临沂舰搭载巴基斯坦等10个国家在也门的225名侨民自也门亚丁港平安驶抵吉布提。而美国在4月6日承认无法帮助在也门的侨民撤离,希望其自行乘坐外国船只离开也门。电影《红海行动》便是以也门撤侨为背景进行改编。

(三)尼泊尔撤侨

2015年4月25日14时11分,尼泊尔发生8.1级地震,因其属于浅源地震,释放能量达到汶川地震的1.4倍,震后一个月内4级以上余震265次,至少有8786人在地震中丧生。中国除派遣国际救援队、捐赠物资支援尼泊尔外,中国国航、东航、南航和川航等航空公司克服困难,保障运力,安全撤离5685名在尼滞留中国公民。

四、此次外国撤侨与中国撤侨对比

因医学非笔者专业,本文仅立足于法律角度探讨撤侨行动,故在此对各国不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执意进行撤侨行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例如疫情扩散,不做任何评价。

仅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中国历次撤侨行动中不仅遵守国际法规定,与途经国、接受国(指撤离侨民所在国)进行协商,还履行人道主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他国撤侨,向经受自然灾难的接受国派遣救援人员、送去救援物资,是世界撤侨行动的标杆。而此次因疫情而造成各国从中国撤侨的行动中,虽皆与中国进行协商,但其撤侨行动屡遭诟病。如美国所派遣专机的安全性受到怀疑、澳大利亚隔离环境恶劣,各国是否尽到人权保护义务尚且未知。


此次各国的撤侨行动在国际法上有据可依,且与中国进行协商。但是究其必要性及人道主义义务履行,仍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