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足球球员欠薪争议管辖机构简析
发布时间:2021/8/10 10:52:23

文/徐旭东

导读: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确定球员与俱乐部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劳动报酬争议不属于足协行业管理争议范畴,属于典型劳动争议,应排除足协仲裁委管辖。劳动法对于劳动报酬争议的管辖规定,属于公法规定,不由任何团体章程或合同改变。 足协仲裁委裁决无执行力,对球员的权利保障过弱,不宜处理球员欠薪纠纷。

2021年3月17日,南方人物周刊企鹅号刊载文章,《 “金元足球”落幕欠薪纠纷频现,中国足球俱乐部须“有约必守” 》。文章提到如下职业足球球员欠薪维权困境:
由于FIFA对中国球员和教练的合同纠纷(不涉外)不具备管辖权,因此中国球员、教练的解约或欠薪纠纷,按目前通行的机制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诉。由于这个机构的名称是“仲裁”,且《中国足协章程》与中国球员、教练的标准合同里都提及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一裁终局”,不少从业者和法院都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就中国教练和球员作出的决定,是能够排除人民法院、FIFA及CAS管辖的终局裁定。
许多面临解散的俱乐部的球员、教练申诉欠薪时,确实也遇到“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三不管”的情形。此前大连超越俱乐部、沈阳东进俱乐部以及现在的辽足球员讨薪案,都是典型的“三不管”案例。
球员欠薪这个问题,竟然存在三不管情形,这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期望通过一些法律分析、案例对比、实践操作来看看,究竟应当由哪个机构来管辖争议。
一、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确定球员与俱乐部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该意见的第一条,就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要求“俱乐部应与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特点,依法约定其它条款。”
本文件其他几个主要规定内容,如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督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促进运动员转岗就业,这与普通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上都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国家劳动关系管理行政机关、体育运动管理机关等等均认为就是劳动用工关系,并且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甚至对于外籍球员与俱乐部的关系,也规定了“外籍球员申请入境工作的,各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发放工作许可。”这与普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外籍劳动者的规定毫无二致。
案例方面,球员与俱乐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已经发生多起,并且被法院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北体大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肖其明劳动争议一案中([2019]京0101民初13854号),俱乐部的起诉第一项请求就是以“未与阁下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其与职业球员肖其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并未采纳俱乐部主张,判决确认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法院这个案件并非个案, 2020年该院还处理了职业球员莫明浩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2019]京0101民初13855号),判决与上述案件一致。
不仅仅是足球运动,其他运动中也存在这样的判决。
最为出名的争议是在羽毛球联赛中,那些即便是国家队长期队员,在短期加入俱乐部打职业联赛的运动员,也被认定为与联赛俱乐部建立劳动关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粤羽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林丹劳动争议([2019]粤01民终4544号),俱乐部为了规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首先就是否认林丹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广州中院还是以较大篇幅说理驳斥俱乐部的观点,确认林丹与俱乐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从我国的劳动合同分类上看,这种合同可以理解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报酬争议不属于足协行业管理争议范畴,属于典型劳动争议,应排除足协仲裁委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足协仲裁委作为行业仲裁机构,其仲裁范围是有限的,争议仅限“竞技体育活动中”这个特定范围,且应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按照这个法律规则,足协章程、足协仲裁委工作规则均无权对仲裁范围进行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授权或者委托。
目前足协仲裁范围国务院层面尚无规定,而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其第二项规定,受理范围包括: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
从该条的文义解读看,球员工作合同发生的争议,并非一概由足协仲裁委受理,仅仅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才属于足协仲裁委受理。具体的行业管理,本条也通过了列举法给出了典型情形,主要包括: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等。
案例方面,各地仲裁、法院对职业球员欠薪这类典型劳动争议处理已经比比皆是,并不鲜见。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珠海黑豹拉丁足球培训有限公司与外籍球员JoseArlindoFilho劳动争议([2017]粤0491民初506号),也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该判决确认了劳动关系也支持了球员讨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孙某与上海B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2]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5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及上海一中院都处理了职业球员欠薪劳动争议,部分支持了球员的诉求。
可玆参考的是,对于职业教练员与俱乐部欠薪等争议,也是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并由仲裁、法院管辖。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江苏盐城鼎立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赵延康劳动争议([2019]苏09民终3848号),教练员与俱乐部的欠薪工作合同纠纷,仍然作为劳动争议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最终支持了教练员的工资请求。
三、劳动法对于劳动报酬争议的管辖规定,属于公法规定,不由任何团体章程或合同改变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由于劳动法第77条和上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均属公法性质的规范,任何违反该规范的社团章程以及工作合同约定当然无效。
中国足协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属性,也不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体育类社团法人,所以其章程(2019版)第五十四条对于争议管辖“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及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该章程并未对足协仲裁受理的争议类型进行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其相关仲裁工作规则依据本条对欠薪这种典型的劳动争议识别为足协仲裁受理,则违反了上述公法规定,不具有对球员和俱乐部的约束力。
案例上,行业协会处理欠薪争议,不直接裁判俱乐部履行给付义务,而是通过其他参赛资格、保证金制度等等,制约欠薪俱乐部的比赛,但对欠薪本身的实体处理,往往缺乏授权,毫无办法。
例如,足协受理的球员刘健与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欠薪等争议([2014]足仲裁字第017号),申请人刘健的仲裁请求为:工作合同终止、补发2013年10、11、12月工资,共计649998元、被申请人完成配合转会注册事宜、办理临时转会,共四项请求。足协仲裁委的裁决只针对第一项请求进行裁决,对第二、第三、第四请求既未支持,也未不支持,竟然毫无涉及,却支持了申请人未在仲裁请求中提出的被申请人承担司法鉴定费。
由此可见,足协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差别很大,其回避了是否应当支付球员3个月工资请求,甚至连毫无疑问地属于行业管理争议的转会注册也未做出裁决。
其他运动的行业协会对于欠薪处理也是不便直接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粤羽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林丹劳动争议。文书载明,2017年11月23日,因粤羽公司未能及时解决运动员欠薪问题,中国羽毛球协会对广州市粤羽羽毛球俱乐部作出《中国羽毛球协会关于广州市粤羽羽毛球俱乐部欠薪问题处罚意见的函》,内容如下:1、取消广州市粤羽羽毛球俱乐部2017-2018赛季羽超联赛的参赛资格,2018年-2019赛季开赛前6个月如已解决欠薪问题,则可参加当年度甲级联赛;2、扣除俱乐部保证金10万元。
也就是说,中国羽协在欠薪处理上,只能通过参赛资格行业制裁的手段,促使俱乐部履行义务,但不能做出具有执行力的裁决。
四、足协仲裁委裁决无执行力,对球员的权利保障过弱,不宜处理球员欠薪纠纷
足协官网公布的仲裁委员会2009年度名单显示,其11名组成人员由3名退休体育干部、7名律师、1名高校教师组成,显然多数委员为非专职人员,和各地实体化建设完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相比,其仲裁效能较低,长期未能在解决球员欠薪问题上有所作为。
行业管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并非法律救济渠道。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没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所以,即便足协仲裁委裁决俱乐部支付球员工资,但如果俱乐部不予履行支付义务,球员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无司法救济渠道。相比之下,球员的工资保障,尚不如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况且,由于劳动报酬涉及人的生存权,不宜作为竞技体育运动中的行业管理纠纷,而令球员丧失法律救济渠道。
根据虎扑网2021年1月31日报道, 近日中超众多俱乐部暴露欠薪问题,有媒体人向球员建议申请仲裁,但欠薪球员表示申请仲裁的效果欠佳。因为即便赢下仲裁,如果俱乐部不执行结果球员也是毫无办法。
又如,《体坛周报》新闻客户端刊文《前重庆球员讨薪:单方面解约欠薪 仲裁后一拖再拖》,重庆当代俱乐部的球员刘卫东因欠薪将重庆当代足球俱乐部告上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其称,“裁决生效后,按照裁决书规定的支付欠薪时限,重庆俱乐部应于裁决书裁定之后的10日内支付拖欠工资,我最晚应于11月27日收到拖欠的工资,然而,这之后便上演了一场拖欠闹剧”。也就是说,俱乐部并未将足协仲裁结果当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