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参考案例。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冯永强、童锴律师代理的“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入选最高院行政协议10大典型案例。
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行政机关违反招商引资承诺义务,滥用行政优益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中共丰县县委和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县政府)印发丰委发〔2001〕23号《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就丰县当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和具体实施作出相应规定。2003年,在崔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的推介运作下,徐州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建成并投产。后崔某某一直向丰县政府主张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2015年5月,崔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令丰县政府依照《23号通知》第25条和附则的规定兑现奖励义务。丰县政府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其下属部门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县发改委)于2015年6月作出《关于对<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23号通知》第25条和附则作如下说明:“……3.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参照此政策执行。本条款是为了鼓励本县原有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扩大产能,为我县税收作出新的贡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二)裁判结果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丰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崔某某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崔某某多次主张丰县政府应当按照《23号通知》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对于本案中丰县政府是否应当支付招商引资奖励费用的问题,要审查其行为有无违反准用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赋予行政主体在解除和变更行政协议中具有一定的优益权,但这种优益权的行使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不能够被滥用,尤其是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对于关键条文的解释,应当限制行政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任意行使所谓的优益权。本案一审中丰县发改委将《23号通知》附则所规定的“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仅指丰县原有企业,追加投入,扩大产能,属于限缩性的解释。该解释与社会公众正常的理解不符。丰县政府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负义务,是对优益权的滥用,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认为丰县发改委《解释》中的该相关内容无效,判令丰县政府继续依照《23号通知》的承诺履行义务。
律 师 简 介
冯永强 律师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建工房产部主任,获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钦州仲裁员会仲裁员,江苏省广西商会副会长;曾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连续多年担任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致壹房地产开发公司、连云港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自2018年底开始,担任太平洋建设集团第十四局常年法律顾问。曾担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并处理其数十起征收、拆迁、拆违等方面的行政诉讼;自2018年8月起至今担任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对口服务法规处。
自执业以来,深耕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成功处理了诸多大标的额的工程、房产、土地类的诉讼案件,亦曾受邀作为多个工程项目法律服务投标评比专家。此外,在公司法、合同法、行政法等领域亦有较深的研究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三次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的唯一代表,受邀参加华东律师论坛。2018年2月,所撰写的《关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处理方案的法律意见书》,荣获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类评比一等奖。
童 锴 律师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专职律师,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南京大学项目管理硕士在读;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
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多起涉公司、股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等商事争议案件,参与多起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金融类非诉法律服务项目;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寓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母婴坊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