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疫情合同纠纷的提前量
发布时间:2020/3/27 16: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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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受新冠疫情影响,各类大量合同在疫情期间不同程度上存在履行困难的情况,面临着潜在的合同诉讼或仲裁。为避免被动,及早判断自身合同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在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前,充分利用疫情这个不可抗力来应对合同纠纷,当事人提前树立证据防范意识就显得相对重要。

关键词:合同履行 | 疫情通知 | 证据收集

新冠疫情防控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利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对当事人来说,收集受疫情影响的证据可以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其中合同履行不能的一方还应当承担疫情通知义务,这是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可忽视,也不能或缺。

一、有约定按约定

受疫情影响,一旦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履行困难时,承担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在第一时间查阅双方签订合同文本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责任分担的相关约定,如合同文本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即可,它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无约定按法定

如果双方合同文本并未就此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之规定,结合不可抗力的影响,对合同履行所处疫情环境、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履约能力、法律后果等,及早确定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选择具体有效的救济途径,争取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进而在诉讼或仲裁中赢得主动,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至疫情期间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进行书面通知

《合同法》第96条和118条都明确规定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者不能履行,如要通过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寻求救济,应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合同相对方发出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证明的通知、如要通过情势变更原则来寻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重新协商请求,提出合理处理方案的通知,否则很难完全避免违约责任的承担。

1.通知时间,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疫情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避免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应在当地政府确定疫情爆发,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节点应在通过电视广播、多媒体等相关新闻报道、当地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通告和命令等渠道了解到相关信息时。

2.通知方式,通知应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疫情防控阶段,可先以电话、短信、微信、传真及电子邮件等便捷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从而确保疫情信息传达的即时性。为稳妥起见,可在即时通知疫情情况的同时邮寄书面通知的证据原件或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公证机构等部门证明文件后,将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在合理期间发送合同相对方,用以解除或变更合同,合理合法规避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防止守约方不承认口头通知。如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则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通知合同相对方属于当事人的协助义务,江苏高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苏高法电【2020】124号)一、3条明确指出,如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对方请求承担因此增加的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的除外。

四、采取补救措施

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方,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或不能后,按照《合同法》119条之规定,及时止损,采取适当措施(如延长履行期限、变更交付方式、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和提存等),以减少合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苏高法电【2020】124号《指导意见》一、3条对此也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未尽到止损义务,但又主张因此扩大的损失的,不予支持。

五、收集固定证据

合同当事人应有证据意识,为防止自身不能履行合同在未来潜在的诉讼或仲裁中因证据不利陷入被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疫情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

(1)中央及各地出台发布的关于疫情通报、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及各地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通告或命令等方面的文件;

(2)如工厂、商场、写字楼等地方张贴的要求停产、停业告示;

(3)合同当事人自行出具的及其相关方出具的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

(4)双方就此沟通协商的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

(5)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面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如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影响而停产、停业、价格上涨或者物流、经营成本增加等证据。对于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6)此外还要注意关注各级政府、司法机关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指导意见等,以便在可能的诉讼或仲裁纠纷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六、对异议的处理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相对方,应查验通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借以验证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适当。若无异议,双方可就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后续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以便遵照执行。按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双方协商变更的情况,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尽快恢复履行。

如对通知存有异议,则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间或《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其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对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的当事人来说,应具备收集证据意识,打好证据提前量,有备无患,为疫情过后可能的合同官司做好准备,避免在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从而争取利用充分的疫情证据及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在诉讼或仲裁中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