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疫情期间,非因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但因疫情影响,股东不能如其履行实缴义务,股东受疫情影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或经过一定宽限期仍不能出资的,对公司章程修改可做如下安排:
1.受疫情影响,股东不能如期履行实缴义务的章程修改
受疫情影响,股东延迟履行出资义务,要求修改章程中实缴期限的,应按照公司章程修改的要求,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按照重大事项表决规则,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予以相应宽限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疫情出现前,股东已经逾期出资,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延长出资期限。
股东(大)会应当对迟延出资的情形加以严格限制,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形而无法完成出资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货币出资的股东原则上不应予以延长实缴期限,如出资金额过大、资金来源受限于零售、餐饮、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应提供相关证明。
如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实缴的具体时间,仅在《出资协议》中约定,该情形下迟延出资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股东因疫情原因出现以上不能依约缴纳出资的事项,可视为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形,可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要求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应提供证据证明迟延出资受疫情影响,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可结合股东(大)会决议或签订《出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延长期限和补救措施。
2.受疫情影响,减少注册资本金的章程修改
股东受疫情影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或经过一定宽限期仍不能出资的,公司应减少注册资本金。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有效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后,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二、公司议事规则的修订
疫情防控期间,若受隔离措施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如常召开,公司可出台疫情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议事规则,调整特别时期的会议召集、参加和表决方式。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公司法》和多数公司章程仅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以及表决等作出规定,未对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方式作出规定。在疫情期间,公司可针对特殊时期股东(大)会召开形式和表决方式等制定《特殊时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原则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实施。
(1)会议参会形式可变更为电话、视频或网络会议等方式参会
股东(大)会会议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参加会议的股东,需对每项决议内容表明态度。会议记录人将股东姓名、出席方式、表决情况等详细记录成书面会议纪要备查。建议对电话、视频会议过程录音或录像。
(2)股东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交表决意见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远程在线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可采用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调取查用的方式提交表决意见,并通过音视频和相关记录予以留存。
远程会议模式下,股东(大)会决议可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向股东发送,由股东对决议进行电子签章后送达股东(大)会。如不具备电子签章条件,股东也可对股东(大)会决议补签。
(3)可调整特殊时期的参会人数和表决比例
在不影响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机制的情况下,为便于调整非常时期的公司决策,可对最低参会人数和有效通过的最低表决比例予以调整。
(4)可委托代理人参会
召开现场会议股东因故无法参会,或股东病重无法参加远程会议,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代理参会人员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本人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疫情期间董事会的特别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可参照《特殊时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董事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该议事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后可以实施,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对此有特别规定。
董事可远程参会,并对拟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如董事本人病重无法做出有效表达,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如董事长病重无法参会,可由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远程会议的董事参会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3.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疫情期间监事会特别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和修改。可参照《特殊时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监事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该议事规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实施,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对此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