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战疫』监狱“疫”云之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0/2/27 14: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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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监狱,这个戒备森严、原本被人们看作抗击疫情期间“最安全的地方”,却在全国民众抗击疫情战役进入总攻、胜利在望之时,于近期突然爆出疫情,这不仅让民众刚刚放松些的心情再次紧张,也让监狱服刑人员心生恐慌。为此,本文就处于监狱疫情漩涡中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做一思考。

关键词:监狱疫情 | 人权保障 | 法律思考


监狱本是封闭之所,自古有狱不透风之说。在疫情爆发之初,人们曾调侃高墙内才是最安全之所,高墙内的在押人员最安全。可近日“监狱”这个原本被民众视作抗击疫情期间“最安全的地方”,突然汇聚了全国关注,监狱“疫情”在微信朋友圈被刷屏。原因就在于一天之内,浙江、山东、湖北三省5所监狱相继爆出疫情感染的新闻,上演了一出监狱疫云”,让人目瞪口呆。在疫情逐步得到控制,胜利在望时,本应是疫情防控“避风港”的监狱,竟出现了病毒集中感染,让民众又心生忌惮和恐慌。

一、监狱爆出之疫情

1.监狱疫情播报。2月21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何平怀着内疚的心情,沉重地回答了近日全国发生多起监狱感染疫情问题。截至20日24时,全国共有湖北、山东、浙江3个省的5个监狱发生罪犯感染疫情,505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湖北省汉津监狱确诊41例、疑似9例,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疑似1例,山东省任城监狱确诊200例、疑似10例,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确诊病例34例。目前无重症病例,也没有发现在押罪犯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病例。

2.疫情爆发原因。据何平在新闻发布会介绍,监狱疫情均系输入型病例,也就是说病毒从外部传进监狱的。他指出对此事件已启动严肃追责问责机制,多名官员因防控不力已被免职。截至目前,监狱系统已有11人被免职,1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被立案调查,其中包括山东省司法厅厅长、任城监狱监狱长和政委、湖北女子监狱监狱长、浙江十里丰监狱监狱长和政委、沙洋汉津监狱一名干警因未如实报告生活轨迹,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干警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何平介绍,该涉事干警曾在1月14日至19日旅居武汉,但刻意隐瞒不报,继续积极上班,时间较长,密切接触者多,造成多名罪犯感染,1月25日被发现,1月2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从某种意义来说,该涉事干警就是一名新冠病毒“高级传播者”。

轻慢就如同病毒,总是潜伏很深,但会在不经意间爆发。按常理,如果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在实施严格封闭管理、多道关卡的监狱不可能出现输入型病例。但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让个别监狱的管理者思想放松警惕,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说到底这与管理者的轻慢、疫情认识不足、责任感不强、防控漏洞脱不了干系,存有觉得病毒钻不进监狱高墙的侥幸心理。

二、疫情后果之法律救济  

在疫情之下,监狱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及如何有效救济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监狱关押的都是在押服刑人员,尽管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他们毕竟也有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健康权,这是基本人权,服刑期感染新冠病毒,他们同样可以获得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等,同时不影响监狱按照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法律依据。对服刑人员来说,其生命健康安全、医疗保健均有法可依,被感染病毒兹事体大。《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3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法律救济。如服刑人员被外界输入病毒感染确诊新冠肺炎,不仅应得到像普通民众受感染一样的有效治疗,作为具有过错的监管方还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首先,监狱与服刑人员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如非自身个体原因,服刑人员不可能接触到外面肆虐的病毒,应系监狱对疫情未严加防控造成,说明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出于轻慢,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漏洞,不能排除防控不力与被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在押人员对感染病毒没有过错。据报道,监狱确诊的新冠肺炎病患都是输入型的,是携带新冠病毒的干警违反规定,与其通过密切接触造成的,如最终造成身故或病残,受害者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如监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另赔偿金还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国家赔偿法》第35条还规定,有本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关于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规定,对被感染者来讲,主要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即致人伤害或者死亡。造成严重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关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何为严重后果,但通常认为,造成受害人重伤、残疾、死亡以及出现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

监狱作为管理方怠于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致使外界病毒输入高墙,如由此导致服刑人员病残或死亡,应承担一定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也能彰显国家赔偿法立足尊重与保障人权。

三、监狱疫云之思考

铜墙铁壁、重重防守的监狱出了疫情,虽然很不体面,但吸取教训,战“疫”补牢,犹未为晚。要发现问题迅速有的放矢补漏堵缺,杜绝类似疫情防控的再次失误,让广大服刑人员和其家人安心,让全社会放心。

1.此次监狱疫情爆发的根源系管理者对疫情认识不足、思想松懈、防疫措施不精准,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隔离不到位,虚于表面而造成。为确保不再发生输入性病例,疫情防控应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待小概率事件,哪怕“十防九空”。为防患未然,应再提高同类监管场所的防控强度,要对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其他监管场所展开拉网式排查,这些场所和监狱一样,封闭程度较高,在押人员和嫌疑犯等聚集也较多,一旦爆发疫情,后果同样严重。

2.防止服刑人员恐慌,做好心理疏导。要开展服刑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焦虑疏导,组织服刑人员家人拨打亲情电话和开展视频会见,予以安抚,避免恐慌引起混乱。对确诊、疑似病患及密切接触者及时实施医疗救治,按其他患者一样的办法隔离救治并人性化管理,避免歧视感染者,如因此造成病残或死亡,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借以充分体现我国的教育改造政策。

3.监狱疫情再次提醒民众,不能放松警惕。此次新冠病毒极其“流氓”顽固,它不按套路攻城略地,360度全方位无死角。监狱惊现疫情,哪里都不敢说安全。目前复工复产面临较大压力和风险,已复工或将要复工的各行各业都应更加重视,把防控篱笆扎牢,做好防护,避免聚集性疫情风险再起,损失更大。

新冠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一次检验。截至2月25日,湖北、浙江、山东三省监狱确诊病例已达555例,其中重症病例4例,疑似病例19例。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它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继续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人民战争的胜利必将很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