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各省、市、地区、部门不断落实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防控措施,与此同时,推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在这样的非常时期,“如何尽快达到复工要求”、“如何合法管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成为了困扰众多企业的问题。
有鉴于此,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时间整理、分析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江苏省内出台的各类复工、用工政策,形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管理指南(江苏)》,并将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政策集结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用工规范性文件汇编(国家各部委+江苏省各市/区)》作为《用工管理指南》附件,供江苏省各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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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艰难的时刻,越需要我们携起手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为了保障企业顺利开工,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业已组建了包括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在内的19个专业领域线上服务小组,欢迎各企业单位在线咨询。
共携众手,共克时艰!望本所《用工管理指南》能助广大江苏省企业一臂之力,早日复工,合法用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企业复工、用工管理指南(江苏)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商事法律一部 编)
截至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二十四时
2020年新春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席卷全国。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之后,各省市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等多项防控疫情的政策措施。随着复工期的临近,因疫情形势严峻,各地政府纷纷呼吁各企业再次推迟复工。在此情况下,企业何时复工、如何合法用工,成为各企业密切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我所整理了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省内出台的各类有关企业复工、用工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共收录复工、用工规范性文件130个(见附件),并形成指南,帮助企业在疫情期间合法进行劳动关系管理。
一、工资待遇方面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职工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
(二)延长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8日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此,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因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延迟复工期限内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复业”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解答》
(三)复工后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岗的职工工资待遇及劳动合同管理
1.感染“新冠”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及因当地政府应急措施而无法返回的职工
工资待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管理: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外地返岗职工居家自我隔离期间如何处理
(1)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对于前六个月存在休息日加班尚未补休或未支付加班工资的员工,可安排补休。可将未来六个月内的休息日加班提前安排补休。
(4)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职工工资待遇
1.通过协商民主程序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五)用人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1)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依据:(1)《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劳动关系管理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政府统一要求的延迟复工期间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顺延至复工期间结束。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三、工伤待遇方面
复工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职工可否认定为工伤
不一定,现在仅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四、社会保险方面
1.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人社部)。
2.医保(生育)及工伤医疗费零星报销、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南京)。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五、稳岗补贴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南京市稳岗补贴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以上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注: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年初在职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之比。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5〕132号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企业复工、用工规范性文件汇编》(国家各部委+江苏省各市/区)
目录
国家各部委: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2.《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新华社报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8.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9.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0.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 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12.《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1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
1.《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2 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关于印发致全省企业的一封信的通知》
3.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9号)
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苏工信服建〔2020〕37号)
5.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20〕40号)
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15号)
7.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5号)
8.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11号)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号)
南京市:
1.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宁政传〔2020〕3号)
2.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
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复业”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解答》
4.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2020〕14号)
5.《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6.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 号)
7.南京市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根据需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通知》
南京市鼓楼区:
1.南京市鼓楼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致全区企业告知书(责任篇)》(发布日期:2020-02-07)
2.南京市鼓楼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致全区企业告知书(法规篇)》(发布日期:2020-02-07)
南京市栖霞区:
1.南京市栖霞区政府《栖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
南京市江宁区:
1.南京市江宁区政府《我区全力做好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发布时间:2020-02-06)
2.南京市江宁区工信局《关于做好工业生产企业复工人员返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02-02)
3.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江宁开发区向复工企业发布“十须知”》(发布时间:2020-02-05)
南京市江北新区:
1.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应对当前复杂形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州市:
1.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3.苏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工伤认定及待遇)》
4.苏州市政府《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5.苏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6.苏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社会保险业务)》
7.苏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
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
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7号)
1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0〕18号)
11.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号)
12.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20号)
1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人保〔2020〕1号)
14.苏州市人社局《致全市用工企业的一封信》
15.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苏州市疫情防控融资需求申报的通知》
16.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疫情应对友情提示》
无锡市:
1.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2.关于全力做好房地产开发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锡建房市〔2020〕1号)
3.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锡工信发〔2020〕11号)
4.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5.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通知》
6.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7.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公告》
8.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9.无锡市工商联《关于疫情期间适度减免各类经营用房租金的倡议书》
10.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金融机构网点疫情管控工作的通知》(锡金融办〔2020〕2号)
11.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银保监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保障的通知》锡金监〔2020〕13号
无锡市梁溪区:
1.梁溪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企业(商户)防控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惠山区:
1.惠山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告》
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
1.高新区(新吴区)政府《关于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锡山区:
1.锡山区政府《告用人单位书》
无锡市江阴市:
1.江阴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告》
2.江阴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户开业工作的通告》
无锡市宜兴市:
1.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2.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 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
1.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
2.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14号)
3.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的通知》
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常州市武进区:
1.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做好企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2.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 致全区企业的告知书》
3.常州市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复工筹备工作的指导意见》
4.常州市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转发武进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镇江市:
1.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镇疫防指〔2020〕10号)
2.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建议》
3.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4.镇江市工商联《坚决执行企业延迟复工决定——镇江市工商联致全市民营企业倡议书》
镇江市句容市:
1.句容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事故实行“线上快报”的通告》
2.句容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领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镇江市丹阳市:
1.丹阳市政府《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淮安市:
1.淮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解答》
2.淮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
3.淮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4.淮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全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徐州市:
1.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延迟我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2.徐州市人社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四条措施》
3.徐州市人社局《通知》
4.徐州市工商联合会《致全市民营企业家朋友的一封信》
徐州市新沂市:
1.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徐州市沛县:
1.沛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致全县企业的一封信》
宿迁市:
1.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宿政发〔2020〕13号)
2.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全市用工企业的倡议书》
4.宿迁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宿迁市社会保障有关政策问答》
5.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
1.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
2.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答》
南通市通州区:
1.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员工收到企业复工时间早于指挥部发的通告时间,怎么办?指挥部答市民提问》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的提示》
3.通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确保平稳安全复工复业的通告》
南通市如皋市:
1.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2.如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皋防指[2020]7号)
3.如皋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
南通市海门市:
1.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延迟复工的通告》
2.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复工企业员工管理防止疫情输入的通知》
盐城市:
1.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2.盐城市人社局《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3.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泰州市:
1.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和施工工地复工的通告》
2.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疫情稳外贸的意见》(泰政发〔2020〕5号)
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20〕4号)
4.泰州市人社局《泰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解读》
5.泰州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泰州市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通告》
扬州市:
1.扬州市政府《市长张宝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
2.扬州市政府《扬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
3.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一封公开信》
扬州市邗江区:
1.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关于印发《邗江区外来务工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高邮市:
1.高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我市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八个不得、八个一律”措施的通告》
扬州市仪征市:
1.仪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延迟复产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连云港市:
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连云港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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