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次数:96  发布时间:2025/3/24 15: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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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预付式消费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美容、培训、养老等生活消费领域的广泛应用,相关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经营者责任、合同解释规则、退款及赔偿规则等内容,旨在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打击经营者逃避责任的行为,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自身权益,并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解释》第一条列举了零售、住宿、餐饮、健身、美容、培训、养老等生活消费领域等生活消费领域,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同时,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纳入适用范围。


不适用情形: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还有单次网购预付以及多用途预付卡(如商超通用卡)纠纷不适用。


第二条 预付卡持卡人权利

穿透式合同关系,主要是为了降低消费者举证门槛,打击经营者以“无卡”为由逃避责任。


不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可直接起诉经营者;记名卡实际持卡人需提供初步证据(如消费记录)证明合法持有权。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如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未成年人合同效力
监护人代签合同,需以监护人名义起诉;未成年人实际消费中权益受损(如接受服务受伤),可独立起诉。


第四条 名义经营者责任

这条很有意义,降低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允许他人使用营业执照或名义经营的(如加盟店挂总部名义),消费者可要求名义经营者担责,实际经营者抗辩无效。


例如,某品牌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总店的营业执照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若加盟店出现经营问题无法履行合同,消费者可要求总店承担相应责任。(大家务必看清楚收费单位,店内营业执照,以及合同抬头等)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责任

主要是防止知名品牌“甩锅”加盟商,强化品牌方管理责任。


特许经营体系中,消费者可要求被特许人(加盟商)或特许人(品牌方)担责的四种情形:

1.加盟商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合同义务(例如在合同中盖章或书面承诺)。比如某奶茶品牌加盟店在会员卡上印有“本店为XX品牌授权门店,承担全部消费责任”的声明,消费者可依据此条款直接起诉品牌方。


2.品牌方事后通过行为或书面形式认可加盟商签订的合同(如总部向消费者发送确认短信、提供售后服务等)。比如,某健身房加盟店倒闭后,品牌方主动联系消费者承诺“由总部承接剩余会员服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品牌方主张权利(常见于品牌方为提升信誉的格式条款)。比如某早教机构特许合同写明“消费者可向总部投诉并索赔”,消费者可跳过加盟商直接起诉品牌方。


4.品牌方的宣传、标识或服务行为让消费者合理相信其是合同主体(如统一收银、统一客服、品牌广告承诺)。比如,某连锁美容院加盟店使用品牌方统一收银系统,消费者付款至品牌方账户,可主张品牌方为合同相对方。


例外情形就是,品牌方已尽到合理审查和监管义务(如严格审核加盟商资质、定期巡查、无虚假宣传)。


第六条 商场出租者责任
商场未审查租赁方资质(如无营业执照),导致消费者损失,需承担过错责任;不过出租者只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商场赔偿后可向租赁方追偿。


第七条 经营者清算义务
本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在无法按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清算义务。经营者因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依法清算。若经营者未及时清算导致消费者损失,消费者的清算义务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让这条嫁接到公司法,关于清算,公司法有详细的法律去规制它。


第八条 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约定不明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本条主要涉及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内容约定不明时的解释规则。经营者与消费者未就相关事项订立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且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作出多种解释时,应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第九条 规制“霸王条款”
明确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排除消费者退款权;限制预付卡转让;遗失不补;单方变更合同核心内容;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增加维权成本(如高额仲裁费);其他不公平条款,比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


第十条 未成年人合同效力补充
本条主要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的合同效力及处理方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可请求确认无效并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也可请求确认无效,但存在特定情形除外(如小额理发卡)。经营者主张抵扣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的,法院依法支持,但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 预付卡转让规则:“通知生效+禁止滥权”的规则
本条主要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债权时,通知经营者后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受让人可请求经营者兑付商品或服务,也可要求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但若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债权转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可主张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比如消费者将游泳年卡转给10人使用,经营者可拒绝履行服务。


所以,“转卡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若转让行为确实增加经营成本(如系统信息修改、新卡制作),经营者可主张实际成本范围内的合理费用,但需提供证据(如人工成本票据)。经营者不得以“行业惯例”或自行设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单方涨价无效
经营者未经同意单方涨价或降质,消费者可要求按原合同履行并索赔。所以消费者办卡时要清楚记录自己即将要享受的商品与服务的价格,最好拍照取证。


第十三条 消费者的任意解除权
消费者可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迁店致消费不便(如健身房搬至5公里外);未经同意转让合同(如美发店将会员转至其他店);承诺不限次服务却无法提供(如游泳馆长期维修);情势变更(如消费者患病无法继续健身)。


关于情形二,多说几句,本人真是深受其害。根据本司法解释,原美发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经营者后,若消费者不同意该转让行为,新经营者需承担退款责任。若原美发店是商场内租赁的经营者,消费者可要求商场出租方承担过错责任(如商场未审查租赁方资质导致消费者损失)。


若原美发店属于加盟品牌,消费者可依据特许经营规则要求品牌方承担责任(如品牌方默许转让或未履行监管义务)。


当然,消费者可提供转账记录、会员协议等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冷静期
本条赋予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形,如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若当事人对无理由退款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如15天无理由),按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退款及赔偿规则
本条主要规定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在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经营者的赔偿损失责任。经营者需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此外,当事人还可请求赔偿合理费用等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合理费用。


补充一下合同效力被解除之日的起算点,如果是协商解除,双方在解除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若协议未明确日期,则以最后一方签署时间为准;单方解除的话,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诉讼或仲裁则是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经营者之日解除。


第十六条 利息计算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
经营者过错退款,按合同成立时LPR计息;消费者原因退款: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预付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按实际收益(如货币基金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自合同解除/无效之日起算,但约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如自付款日起计息),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非消费者原因退款计算
本条主要规定了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时,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的计算方式。经营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赠送消费金额的,按优惠比例计算。若当事人对折价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按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已兑付价款计算
本条主要规定了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时,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的计算方式。经营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赠送消费金额的,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价款。若消费者主张打折前价格不合理,经营者无法提供交易记录,法院可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比如,消费者购买健身房年卡(原价3000元,优惠价2000元),使用3个月后因个人原因解约。若原价合理,则已消费金额按原价计算(如每月300元×3=900元);若原价虚高且无交易记录,法院可按当地同类健身房市场价(如每月200元)调整。


当事人对折价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按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已兑付价款超出预付款的处理
当按折扣价或优惠比例计算的已消费金额未超出预付款,但按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超出预付款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补足差额。防止经营者通过虚标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承担额外费用,保障消费者权益免受“价格陷阱”侵害


第二十一条 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处理
消费者解约后主张返还剩余预付款时,经营者要求返还或折价补偿已赠送商品/服务的,法院需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赠品价值与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合同履行情况(如赠品是否已实际使用);


解约原因(经营者过错或消费者原因);


诚实信用原则。


比如某健身房赠送价值2000元的私教课,消费者解约后退款时,法院认为赠品价值占合同总金额(比如1万元)比例较高,酌定扣除500元折价款。


第二十二条 不限次数服务的退款计算
本条主要规定了不限次数服务的退款计算方式。消费者可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若经营者在合同解除前已停止提供服务,消费者可按停止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比例计算退款。但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要求提供服务而请求退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规制“卷款跑路”行为
经营者恶意终止营业且逃避退款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三倍赔偿);


涉嫌刑事犯罪的(如合同诈骗罪),法院须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消费者,需证明经营者存在“逃债故意”(如更换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使用“职业闭店人”)。


第二十四条 预付卡服务保障
本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的服务保障义务。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提供激活、换卡服务,比如一些卡已经过期了,里面还有金额,商家必须对过期卡内仍有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服务或退还剩余金额,防止“过期作废”的霸王条款;对于记名预付卡还可请求挂失和补办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控制消费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但拒不提交的,法院可直接采信消费者主张;消费者仅需提供付款记录等初步证据,经营者需举证反驳争议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