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登记人/融资人:资金需求方,将工商信息、财务信息、融资需求、偿还方式、保障措施等制定成债权融资计划,并向备案登记机构申请挂牌,其筹集的款项一般用于特定项目的运作或补充自身流动资金。
备案登记机构:地方金交所或产权交易所,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挂牌备案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认购人/投资者:资金提供方,通常为财务状况良好、投资经验丰富、投资风格激进、风险承受能力较高、要求较高回报率的个人或机构。
担保人/增信措施:融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承诺在定向融资计划不能如约兑付时,将承担连带责任或进行差额补足。
销售商:向投资者推荐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受托管理人:在产品存续期间对备案登记人有督导义务,关注其经营活动的开展,及时披露备案登记人的重大变化,以合理的方式保障投资者利益。
本文认为定向融资计划是一种非标直融工具,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主要有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委托关系。
(一)定向融资计划是一种直接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根据上文定向融资计划的交易结构,认购人/投资者与备案登记人/融资人之间的金钱流通并未通过中介机构,双方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很明显,定向融资计划是一种直接融资工具。
(二)定向融资计划具有非标性
标准化金融工具是指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有明确的交易市场、有既定的投资产品设立指引和交易规则、有清晰的资产托管和清算制度、有明确的估值和定价标准、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而定向融资计划在设立之初,其目的本就是为了绕开监管,排除现有的交易规则,更为灵活自由地进行资金的融通,所以定向融资计划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非标性。
(三)定向融资计划不能与民间借贷划等号
有观点认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实质就是民间借贷,两者应当划等号。本文认为,定向融资计划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销售商、受托管理人等也充当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在特定条件下亦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偿付承担责任(后文会分析),故定向融资计划已经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