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送老板回家返途遇车祸,法院认定构成工伤,那么送同事呢?
阅读次数:177  发布时间:2024/11/27 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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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送老板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支持了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如果换作送同事回家,出现同样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对此,我所徐旭东律师结合案例从专业角度作出评述。



相关案例


送老板回家遇车祸

单位诉请撤销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刘某在江西萍乡的一家门市部上班,主要从事仓库看管及货品配送等工作。2022年10月的一天中午,刘某驾驶门市部的电动三轮车将老板送至其娘家后准备返回,与逆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根据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轿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认为,老板让自己送其回娘家,送完几分钟后自己就被别人撞伤了,应该认定为工伤。因受伤后就赔偿事宜与老板协商无果,刘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资料。人社部门受理后,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刘某为工伤。


刘某工作的门市部认为,送老板回家与刘某的职责范围没有任何关联性,刘某是开车回家处理个人事务,与工作没有必然因果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系职务行为
应当认定为工伤

湘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门市部是个体工商户,结合其经营性质、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来看,刘某每日工作任务受制于门市具体营业情况和经营者的工作指令。事发当日,刘某驾驶门市部的车辆将老板送至其娘家系听从安排的职务行为,因此人社部门以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而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湘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门市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门市部不服提起上诉。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中,最核心的要素是“工作原因”,它是构成工伤的重要条件。萍乡中院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属于其工作时间,同时其日常工作内容决定了其工作场所并非在固定区域,还包含货品配送和受指令接送经营者的往返路途中,人社部门认定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无不当。据此,萍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送同事回家
认定结果可能相反

该判决表明,员工按老板要求送其回家,遭遇车祸受伤构成工伤。那么,如果是在送同事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算作工伤呢?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作出否定的认定。


无锡某餐饮公司厨师蒋某夜里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送同事回家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踝皮肤挫裂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餐饮公司提出,姜某系下班后送同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路线并非回家必经路线。区人社局认为姜某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姜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但是发生在姜某在下班后送同事回家途中,其路线与其回自己居住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方向,不属于回家的合理路线,且送同事回家也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据此,梁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述


送同事如偏离合理线路
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要求

“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常见的可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过也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徐旭东律师表示,湘东法院这起案件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是员工将老板送回家的行为被界定为职务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送老板回家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哪怕自身承担全责,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三种除外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


徐律师强调,如果职工是在上下班时送其他同事回家,偏离了本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则不应界定为职务行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因此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中“在上下班途中”的要求,难以认定为工伤。此外,对于上下班途中顺路搭乘同事的情况,即便回家路线略有变化,法院一般也认定属“合理路线”,如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