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求的规定。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依据本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有:1.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拔,可以在章程里规定,此次也新增监事可以选任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股东行使相关权利,本条对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作出规定。
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50人以下,人数较少,所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意,章程可以约定送交期限。
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如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所以《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
而如果是上市公司,具有披露义务,因此应公告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