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新公司法对比解析旧法和三次草案(二十五)
阅读次数:201  发布时间:2024/10/16 10:53:40

1.jpg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重要的修订内容。对此,我所王晶律师从专业角度对新公司法与旧法和三次草案进行了对比分析。


第一百九十七条


197(1).png

197(2).png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应当记名的规定。


从二审稿开始,规定公司债券仅能为记名债券,而不能是不记名,其原因是无记名债券虽然发行简单、易于流通,便于实现投资者的资本转换,但是风险较高,因为没有姓名。无法证明所有权人,因此债券持有人不能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效,无法进行救济。所以都被取消了。


另外实践中,债券基本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托管银行或者其他专门的证券账户管理人开立账户来记录自己持有证券的事实,实物债券基本无了。


第一百九十八条


198(1).png

198(2).png

198(3).png


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其载明事项的规定。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是指依法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簿册。它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始凭证,其设置及记载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用词上,从三审稿开始,将“债券存根簿”统一修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适应了债券市场上大都使用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实践变化。同时,基于电子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债券持有人名册通常为电子名册,实物的债券存根簿同样已经不符合公司债券的实践需求。新《公司法》在名称上的调整,也以立法承认了债券持有人电子名册的公示效力。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是指依法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簿册。它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凭证,是确立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依据,其设置及记载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按照第2款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清楚、明确地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199.jpg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法》第九章专章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本条规定,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因为登记、存管与结算是债券发行与交易的基础性环节,连接着债券系统的直接利益相关方,是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核心业务。


第二百条


200.png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的规定。


债权作为一种债务凭证代表持券人的财产权利,具有流通性和收益性,可以自由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依法决定。公司债券买卖的交易价格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从三审稿开始,本条做了一定变化,因为与第194条明确公司债券可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所以本条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的规定,在三审稿修改为“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转引性规范,将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债券纳入本条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