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的定义以及发行的规定。
从三审稿开始新增,债权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源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3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关于债券的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删除了关于公司债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表述,体现了商法的意思自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仅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更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如上所述,非公开条件主要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调整,主要规定在第34~36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满足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遵守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等条件。
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发行公司公告其募集办法是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体现公开原则的重要方式。本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该申请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方能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为顺应《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的制度变化,将公司债券制度中原《公司法》规定的核准制均一并调整为注册制。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本条是关于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应载明的事项的规定。
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公司债券认购人出具的债务凭证,按照本条的要求,以纸面形式发行的债券,必须载明公司名称、票面金额、 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这是公司债券的必要记载事项。
此外公司债券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从而表示这是一种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意味着公司承诺履行债券上约定的义务以及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