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丨外卖骑手深夜猝死,家属起诉获赔150余万元
阅读次数:510  发布时间:2024/8/12 17: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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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深夜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2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死者家属150余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死者与平台方并非劳务雇佣关系,但平台方仍被认定应承担其过错相应责任,这提醒了平台方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应尽到提醒、关心义务。如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身心健康?我所徐旭东律师结合案例从专业角度作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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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骑手送餐时死亡

家属起诉平台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生前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骑手,平时在平台上接单后送餐。其家属称,2021年5月的一天凌晨,刘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途中不幸突发疾病。因为当时已是深夜,刘某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身亡。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件信息,刘某家属称,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家属认为,刘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其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该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申请,追加该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官说法

庭审中,外卖平台运营公司辩称,该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其对刘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公司与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有《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尽管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公司与刘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至于平台运营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其并未与刘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进行劳务管理,因此不能认定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该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平台运营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显然该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而就刘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刘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公司承担20%的责任,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平台运营公司、信息技术公司共计赔偿刘某家属150余万元。


律师评述


提醒平台对从业人员应尽提醒、关心义务

近年来,随着新业态平台用工的兴起,从业者在工作中造成伤害的责任应如何分担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诉讼案件。而外卖骑手便是其中最典型、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我所徐旭东律师表示,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纠纷,关键问题在于各方对如何界定新业态从业人员、信息平台和平台合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很大分歧。


徐律师认为,本案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虽然法院查明平台方仅提供信息服务,未认定其与骑手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认定其对于配送异常信息有能力及时掌控而疏于处理及提示合作单位,需对骑手死亡的后果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他表示,这一认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到,“该判决或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同时提醒各类信息平台对于从业人员的派单及安全保障,应尽到相应提醒、关心义务”。


江苏规定骑手连续工作4小时应强制休息

近年来,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各地也在探索相应的保障措施并进行规范。徐旭东律师提到,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从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要求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各地其后陆续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作出了细化规定。江苏省人社厅等八部门于2022年5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其中明确“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四个小时的,企业应设置强制休息规则,二十分钟内不再派单。”同时还规定,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每个工作日享有合理的连续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