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所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江苏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次数:402  发布时间:2020/1/8 18:16:23

    1月8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黄福松、陆璐律师受苏州市人事考试院委托,代理的“赵某某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考试违纪行政处理案”入选江苏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人民网、现代快报均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赵某某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考试违纪行政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3日,原告赵某某参加被告苏州市人事考试院组织的全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赵某某涉嫌使用小抄藏匿于试卷下方,后对赵某某进行检查,赵某某以手摁试卷、拖拽等方式抗拒检查,监考人员收走赵某某的试卷,赵某某则起身拦住监考人员欲要回试卷,未果后回到座位坐下请求返还试卷,后再次起身讨要试卷。在此过程中,双方均有轻微抓伤。监考人员将试卷还给赵某某并通知巡考前来处理。在巡考到来前,赵某某左手不时伸向桌子下方,并有左手伸向窗口的动作(其坐于考场靠窗位置)。巡考到达考场后,将赵某某带离考场检查。期间,邻近部分考生考试受到干扰,考场秩序受到影响。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作出《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决定赵某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赵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理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根据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涉嫌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检查,考生有配合检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赵某某涉嫌作弊,拒不配合检查,构成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了考场秩序。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遂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苏行申921号行政裁定: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本案是一起因考生涉嫌作弊而引发的纠纷,法院通过裁判指出:一方面,“涉嫌作弊”并不意味着“作弊”,考试工作机构需要合理把握对涉嫌作弊考生的检查方式和尺度,在确保考试结果公平公正的同时,减少对有嫌疑但并未作弊考生的不当干扰,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有作弊嫌疑时,监考人员有检查的权利和职责,考生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本案中,赵某某在考试中有作弊嫌疑,监考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具有合理性且方式恰当,虽然最终没有检查到作弊的证据,但赵某某的言行举止已构成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甚至扰乱了考场正常秩序。本案通过确立考生配合检查义务规则,旗帜鲜明地支持教育考试部门依法行使监考权,对于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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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律 师 简 介


黄 福 松 律师

合伙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产法律部负责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涉及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经济刑法、劳动法等;参与编写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股东法宝: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争议解决指南》


十余年的执业过程中,黄福松律师凭借其宽广的法律视野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商事纠纷处理、知识产权诉讼、劳动争议处理以及经济犯罪辩护等领域取得了优异的工作业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黄福松律师还担任诸多类型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指导顾问单位处理外部关系及内部管理方面颇有心得。


陆 璐 律师

合伙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为数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专业领域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建设工程、刑事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