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为某盗窃一案提供辩护获相对不起诉处理
阅读次数:817  发布时间:2023/2/3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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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高鑫

导语

近日,在办理某起特殊盗窃案中,因当事人患有严重抑郁症,所以委托亿诚所高鑫律师为其做相对不起诉辩护。最终在多方努力下,所提意见被检察院悉数采纳,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结果。以下是此次办案小结,分享如下,敬请指教。

一、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男,50余岁,某日因心急焦虑,情急之下在一地铁站出口顺手骑走一辆钥匙未拔的电动车。骑走后,放在自家楼下未再使用。失主报案,后张三被抓获,供认不讳。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但因张三在一年内已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故其盗窃电动车行为已可以构成盗窃罪{1}。张三被取保候审后,前去医院就诊,经诊断,其患有抑郁症,存在“强迫思维、强迫行为、广泛性焦虑”等严重抑郁症状。


二、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张三委托亿诚所高鑫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鑫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需要对张三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但鉴定结果显示张三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遂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一开始提出准备为张三作认罪认罚,因其有过盗窃的前科劣迹,需从严处理,故量刑建议为拘役两个月。后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同时提交了详实的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了有关抑郁症患者犯罪特点的专业医学文章。

最终高鑫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不起诉的最好结果。张三在具结时表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治疗,绝不再犯,同时也向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三、辩护要点
作为本案律师,在辩护中提出禁止重复评价{2}、故系初犯偶犯,犯罪金额刚达定罪标准、情节轻微,坦白,认罪悔罪,原物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同意谅解,以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张三因遭遇多重变故,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其行为是在病理动机支配下的无预谋、无自我保护性、焦虑或心境恶劣下的过失性行窃,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上述意见被检察院悉数采纳。


四、律师感悟
相对不起诉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但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本案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的大背景下,实属来之不易。不仅让当事人免除了牢狱之灾,也避免了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获得了当事人及其亲属最满意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提供专业辩护的意义;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扬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敢于担当,不机械司法,坚持“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刑法理念的又一现实案例;此外,抑郁症、焦虑症也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这应当成为人们的共识,需要引起患者及其家人朋友的高度重视,务必及时就诊,接受规范治疗,避免误入歧途,悔之晚矣!


注:

{1}:江苏省盗窃罪立案标准为二千元以上,但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涵之一即包括“禁止定罪事实再次评价为量刑事实,或者是将量刑事实再次评价为定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