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办案准备:因赌债而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证明上述事实?
阅读次数:1152  发布时间:2023/1/17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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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晶

导语

在夫妻关系中,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如果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所以,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内,因而作为配偶,也不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解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前,陈述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诟病之所在。该条采用的是机械的“婚内标准”,而且实践中,该条文规定的两种排除情形比较少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该债务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对外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借款,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在离婚后还要背负原本不属于其债务的额外债务。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了一定的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如下:


(一)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的表现为:1.夫妻在共同借款人等承担连带清偿债务处签字;2.夫妻一方采用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微信、电话、邮件等认可该债务,甚至承诺还款,实践中法院也会对一些默示的方式予以认可,比如未举债一方配偶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务的存在,积极帮助还款等。再比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时配偶另一方在场且未表示异议的,或者出具借条时在场,借款汇人该方配偶所掌握的银行账户的,此时可以谨慎地认定具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举证责任分配: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以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也可以提供一方的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可以证明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的体现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举债的证据,比如配偶一方,是否参与了借款、债务金额确认、归还本息等过程。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夫妻债务纠纷适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指出,家庭日常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其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明确:“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笔者认为以具体金额来判断是不合理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实务中,法院会审查债权人和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夫妻的生活状况,借款走向,借款用途等。债权人基于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外,法院还会考量夫妻双方生活状态包括消费水平、工资水平等,在必要情况下要求非举债以方配偶提供如银行账户或网上支付账户等资金流水凭证,;借款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分居或夫妻关系不睦期间,从而确定个案中“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具体范围。


(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此种情况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能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夫妻一方因赌债而借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案例分析

1.案号:(2022)苏02民终2888号

案例名称:无锡中升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法院认为:一审中,沈某向法院邮寄答辩状并称,该债务是其个人的债务,与朱某无关,其理由为:1.条据上没有朱某的签名。2.该债务没有朱某的追认。3.其与朱某已经离婚。4.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债务其并非用于家庭,而是用于其个人挥霍和消费,同时其也不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中升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共同经营的。6.该债务经由法院处理判决为沈某债务,由其承担,第一次中升公司没有对朱某诉讼,就等于是放弃,不应再诉讼。中升公司起诉朱某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朱某不知情、没追认、没签名,况且沈某与朱某2019年2月即离婚,离婚前沈某与朱某夫妻关系一直处于僵硬分居阶段,故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驳回中升公司对朱某的诉讼请求。


从现有证据看,朱某与沈某系再婚夫妻,2016年3月结婚后2019年2月3日协议离婚,同年3月复婚后又于同年10月离婚,共同生活时间并不长。朱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日用品和食品等零售,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又是光易达公司2021年设立时的股东,认缴制下尚未出资,且此时朱某与沈某已最终离婚,中升公司称朱某为沈某代持光易达公司的股份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朱某庭后提供了射阳县万景华庭23幢501室不动产权利证书,该房产系朱某2019年2月3日离婚后单独购买并所有,且房贷尚在支付中等,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案涉债务应由沈某承担,有关朱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2.案号:(2022)苏11民终777号

案例名称:陈某、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5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出借人曹某与借款人陈某均陈述涉案借款的用途系建造养殖大棚。现陈某上诉主张建造大棚系其与申兆清的共同决定,借款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但涉案借条系陈某一人出具,且申兆清坚持其对该借款事实并不知情。陈某虽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但其内容仅能反映申兆清知晓大棚的建造情况,而无法充分证明涉案借款是申兆清与陈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本案中,陈某亦认可申兆清在2021年5月15日之前是在工厂上班,涉案大棚在2021年6月才完全建好并投入养殖,而申兆清于2021年5月20日已离开句容回四川老家。故即使涉案5万元借款确实是用于了大棚建造,本案亦无法认定陈某与申兆清合意建造大棚,以及其夫妻二人是共同生产经营大棚养殖业的事实。因此,陈某主张涉案5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案号:(2022)苏04民终943号

案例名称:孙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至张某住处送达应诉材料,张某对借条形成过程进行陈述,大概从2005年左右,其和孙某从王某处购买鲜鱼运到浙江杭州贩卖,一般情况是先拿货,后付款,孙某将货款交给其去结账,其因赌博输钱,输钱后无法付清鱼款,于2018年向王某出具一张24万元的借条,相当于王某借钱给其,两年间陆续还一部分钱后,2020年又出具62000元的借条。


张某与孙某于2019年11月5日离婚,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12日,孙某又多次从王某处购货并付款。


上述事实,有王某提交的借条、孙某提交的离婚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王某、张某、孙某的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王某和张某均对借据形成进行陈述,该份借据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所形成,载明的款项性质属于货款,故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于孙某所称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借据形成过程,张某陈述,其拿着钱去结账时,因赌博输钱无法付款,于2018年出具一张24万元的借条,陆续还钱后,又于2020年出具62000元的借条。借据形成过程与王某的陈述相一致。张某因无法偿还货款才出具借据,结欠货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结欠的货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孙某辩称对张某出具的借条情况不知情,一审法院认为,从款项的来源判断属于结欠货款,孙某是否知情不影响款项性质。孙某辩称案涉款项可能是赌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