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第三讲:公司在履行投资并购协议期间突遇疫情,如何应对(上)?——应对突发疫情,公司治理有妙招系列视频
阅读次数:289  发布时间:2022/6/10 15:25:43

出镜律师:周亮



律师答疑:


1、对合同中的重要期限协商顺延
受疫情影响,投资并购项目的工作进度普遍放缓。为此,交易各方应充分注意交易过程中的期限问题,包括约定的排他期、清单有效期、投委会决策期等期限,如果存在逾期风险,建议各方及时沟通期限顺延的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投资方因注意防范逾期付款的风险
对于已签署投资并购文件但尚未完成交割的项目,投融资各方应注意交割条件受疫情影响而迟延或无法实现的风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第2条

在疫情发生前订立的合同,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

投资并购方的主要义务为付款,纯金钱债务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存在一定难度。如投资并购方存在逾期付款的风险,建议及时与融资方协商沟通,考虑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3、融资方可积极争取免责或者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融资方在交割过程中的义务通常是多元的,包括移交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如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按约完成交割事项,融资方也可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角度考虑,争取免责或者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即便是已经签订的合同排除了“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此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尤其是“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约定排除。

就对赌协议履行而言,因疫情导致公司业绩下浮或者公司IPO受到实质性影响的,融资企业可以与投资人协商延长对赌期间或者推迟上市期限。若因疫情导致对赌条件客观上无法满足,企业也可以从“情势变更”角度与投资人协商变更、解除补偿或回购条款。

4、守约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
就对赌协议履行而言,因疫情导致公司业绩下浮或者公司疫情影响下,各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便是守约方,若怠于履行该等义务而致损失扩大,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