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第四讲:法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企业关、停,如何处理员工问题?》系列视频
阅读次数:310  发布时间:2022/5/10 15:23:32

出镜律师:陈洁



律师答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补偿基数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如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该员工的补偿基数即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员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对于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各地规定存在差异。其中,根据2010年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法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节第六条第4项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明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