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破产案件受理前社保费用滞纳金债权性质确认
阅读次数:3521  发布时间:2022/5/9 17: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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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芃芃

导读

在实践中,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后,就社保债权,管理人会向社保部门或者税务部门,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社保部门在申报时,会将破产企业欠缴社保以及所产生滞纳金进行申报。但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应认定为破产债权,债权性质如何有一定争议。

本文认为,破产案件受理前社保费用滞纳金不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但这一认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对职工债权人的不公平,亟需社保部门制定有关措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一、社会保险滞纳金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与其他行政性质的罚款,社保费用滞纳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将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实际上将导致应当施加于破产企业的惩罚措施转嫁于其他债权人,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

二、相关规定及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第七条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规定,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中也有类似规定。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在(2019)皖1023民初363号案中认为,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主要理由包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能反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该条表述的滞纳金、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可确认为破产债权。

社会保险滞纳金带有惩罚性,具有特定实施对象,若确定为破产债权,实际受惩罚的是全体债权人,这有违该措施的本意和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该规定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故本案中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在社保部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办理该申报手续的工作人员往往很难将社保债权与社保滞纳金分开申报。即便管理人向工作人员释明相关法律,但因为社保部门没有配套规定,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很难理解或者接受社保滞纳金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

社保部门经常在与管理人沟通的时候表明,已经被裁定破产的企业的实际社会保险滞纳金已经审计,无法更改,若未足额缴纳,职工无法享受到社保待遇。换言之,在社会保险滞纳金不被认可为破产债权的情况下,如果破产企业职工要求继续享受社保待遇,则须自行将破产企业未交的社保滞纳金补足。这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社保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措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