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劳动节特辑——劳动法如何思考
阅读次数:284  发布时间:2022/5/1 16:41:01



微信图片_20220511164326.png

文 / 徐旭东

导读

思考劳动争议现象,如何在法律适用上脱离民事债法的思路?这是一个值得时时注意的问题。

考虑劳动争议的利益平衡,如何能够摆脱见物不见人只看重工资给付,而不见人的价值、劳动的体面以及人性的尊严?这又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仅仅把倾斜保护挂在嘴上,仍然用民事合同纠纷处理思路,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这还不是劳动法的思维。而疫情期间的很多劳动争议处理行政和司法裁判政策,又因外部力量过多干预劳动领域纠纷且司法裁判过多迁就现实经济政策,打破了现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微妙平衡。

一、事实与观点争议

江苏新闻广播曾在抖音上发布一则新闻,其内容是某公司让职工到食堂干坐,发放1400元工资。如果职工忍受不了,主动提出辞职,企业就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看得出,这就是该单位变着法子挤兑工人,让工人主动申请离职,从而规避自己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不过,也有人不这么认为,他们和企业的说法是一致的,那就是,企业支付工资给职工,就不算违法,职工就需要按照企业的要求去做。在食堂干坐不干活,还有工资拿,不算违法。

二、法律—以衡平观念来权衡合同中劳动条件的变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合同法律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忠实履行。

不过,基于劳动合同系继续性合同,且以保护交易“静”的安全为目的,维持长期稳定势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身不断变化的情况而发生冲突。工作内容的变动往往成为常态。衡量工作内容变动应当以衡平的观念,在两个不同对立的法益中,以劳动者一方受损与用人单位一方获益进行均衡考察,然后作出法律评判。

无论如何,将劳动者安排到食堂干坐,领取最低保障水平的工资,都难以认定合同新内容(干坐与低工资)能够做到利益衡平。因为我们对劳动者的劳动利益,或者说劳动权利的理解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而非民法劳务雇佣的观念。

三、历史—劳动中人的地位变化有法律演进的脉络

奴隶社会劳动者和劳动的紧密结合,劳动者只是作为会说话的工具。

近代,启蒙时代的产物是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劳动者具有独立人格,其用劳动换取报酬成为一种等价交换。这是近代产业革命中,对劳动者的要求需要配合产业发展而产生这种观念,劳动者自由、独立的支配自己的劳动,并且人格上与雇主平等。

现代劳动法的诞生,就是从这种貌似自由平等、等价交换的法律关系中,否定掉实质不平等,无情压榨劳动者的现实中,逐步诞生的。为了打破民事私法关系下这种不公平的现实以及带来的严重的贫富不均以致阶级对立,冲突严重时,欧洲曾经需要用暴力革命手段,来扭转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重新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社会基础。

建立在资本私有上的现代劳动法(主要是劳动契约法),应对社会现实,开始对民法原则进行突破,契约自由、财产权绝对、过失责任、对价给付、契约严守、私法自治等等民法的根基大为动摇。

四、法理-劳动者为中心的思考角度

劳动法的上游观念,不能用民法进行解释。

如果还是停留在债法上解释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用劳动换取报酬的关系,即便从民法的社会化发展,在雇佣方面衍生出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依然无法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以及从源头上解决观念理念的问题。

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劳动者人格的完善过程。劳动者的劳动,绝非简单的交换关系。因为除了债权的要素外,劳动的提供,还包含身份要素的不对等人格之间的人的关系。据此,劳动法是建立在劳动非商品的基础上并超越交换关系。

在劳动契约中,劳动者的权利并非仅仅是依赖雇主的单方保护。作为现代国家的宪法,普遍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而劳动权的内容则包含了报酬权等为核心但又不限于这一权利。雇主也好,国家也好,劳动契约的诚信履行,对于劳动者还有更丰富的社会意义。通过劳动,与同仁进行交流,维持有尊严的人的生活,维持和提高劳动技能,是自我实现的生命活动。超越换取工资。劳动本身即成为目的。

至此,劳动法,也就放弃了作为民法特别法旁枝的历史遗迹,构建以劳动者基本权为中心的劳动法,确立了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工作权,为了确保工作权的实现,建构起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的整合体系。

五、就劳请求权—开启法律适用新思维

仅仅把倾斜保护劳动者权利挂在嘴边尚不算劳动法的法律适用思维。

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纠纷里,放弃普通民事债法的思路,以劳动权为出发点,来考虑问题,现在应当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在劳动者的权利中,就劳请求权尚未在我国引起重视,尽管这是一个打开劳动法法律适用的一扇窗口。当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劳动者的劳动时,劳动者是否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受领其劳动?此即就劳请求权问题。现日本、台湾学理上基本认为劳动者有这个权利。

以合同之债角度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对就劳请求权的保护,食堂干坐,损害了劳动者劳动权。认为安排食堂干坐,支付了工资,就不违法的行为,实质是对劳动者的劳动认识,依然停留在工业革命时代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的认识,此乃雇主以一个高傲的买家来对劳动者的劳动作出买卖的思路。

劳动合同法要求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岗位供劳动者履行合同,属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又无法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许可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食堂干坐则完全是对劳动者尊严的无视,对其劳动技能实现的无视,否定了劳动者通过劳动而得到劳动人格的完善。而这是体面劳动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就劳请求权是否被侵害,而不是从债法的角度去看食堂干坐的问题。这才是劳动法的法律适用思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