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民商事诉讼中,律师函派件结果为“未妥投”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阅读次数:2190  发布时间:2021/12/1 15:56:00
文 / 滕跃 李旻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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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来进行催款。笔者自执业以来,已经为顾问单位及案件当事人发送上百封律师函,派件的结果也各有不同,其中“妥投”毫无疑问是最理想的,但实际送达过程中有不少律师函“未妥投”。鉴于部分当事人和律师对律师函的作用理解得并不透彻,往往会忽视律师函的派件结果。笔者在近期办理的案件中便遇到这种情况,公司曾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委托律师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过律师函,但是该律师函的投递结果为“未妥投”,此后公司未进一步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在起诉对方要求支付合同款项时,对方便以未收到律师函为由抗辩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实践中,由于律师函未妥投的原因不同和各方当事人对此的过错承担不同,法院对未妥投的法律后果作出不同认定,因此,笔者将通过梳理实践中各法院的裁判结果,总结相关的裁判规则,供广大法律从业者参考。


一、案例梳理


接下来,笔者将分“中断时效”和“未中断时效”两种认定结果,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在此列举:



二、裁判规律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邮件未妥投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并不统一,部分判决认为即便信件未妥投,也视为一方当事人已经主张了权利,尽到了相关义务,诉讼时效被依法中断,但部分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以相关的意思表示到达为要件,即未妥投的律师函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目前来看,各地、各级法院就相关事实认定的任意性较大,对于相关法律行为的后果较难准确预测,但根据相关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倾向性裁判规则:
1、在“未妥投”的情况下,如果寄件人无法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到达收件人,法院大概率认定收件人未收到邮件。此时,如果寄件人仅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且结果为“未妥投”,并未辅以其他方式尝试送达,法院大概率认定寄件人并未积极行使通知、催款等权利,进而认为相应的律师函无法中断诉讼时效。相较于中院、高院,此种处理方式在基层法院出现的频率更高;
2、如果收件地址及收件人是经过双方事先约定确认的,即便律师函“未妥投”,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该律师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3、如果双方未约定收件地址及收件人,而寄件人将律师函寄至公司登记地址(或依法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点)或收件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该律师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4、如果派件结果显示律师函系因拒收而被退回,则法院倾向于认定收件人对邮件内容已知悉,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5、法院通常会关注当事人是否有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综合各方面信息认定当事人是否已穷尽其所能使用的方法来进行通知,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积极履行通知义务。


三、总结与提示


正常的商事交往过程中,当事人通常都会获知相对方的邮寄地址,但如果相对方地址搬迁后并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甚至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便是假地址,则很可能会影响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送达。鉴于各法院对于“未妥投”的律师函是否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所把握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且我国也并非判例法国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常出现,只有做好规范工作,才能降低风险,防患于未然。

因此,笔者在文末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交易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邮件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实名电话等信息,并约定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例:如发生实际收件地址更改的,应以书面通知合同各方,未通知的,视为未更改,邮件投递至更改前地址视为送达);

2、律师在发送律师函时,应尽量通过邮局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寄递催告函件,并规范填写快递运单,在备注上注明系催款律师函;
3、律师在发送律师函之后,应及时跟进律师函派件情况,并向快递企业索取签收回执,或在快递企业官方网站上查询快递妥投信息并截图取证,如有必要,可进行委托公证,固定快递已妥投的证据。如不是“已签收”、“已妥投”等结果,应及时联系收件人以确定其地址再次邮寄;
4、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联系到相对方,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采取公告、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