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公司解散清算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3/17 15:28:57

文章提要

疫情期间,公司、企业被按下了暂停键,部分企业面临缺乏营收、资金链紧张、产业链破坏等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那么,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主动解散公司?疫情期间公司解散应当如何做?清算工作应当如何进行?本文以问答形式对疫情下公司解散清算的注意事项进行介绍。

关键词:解散清算 | 注意事项 


【1】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如何提?

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满足以下条件: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股东无法就公司解散事宜形成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其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当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建议:疫情期间如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为避免见面接触,建议股东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进行立案办理。


【2】疫情期间,公司解散应当如何做?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议:受疫情影响,应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建议通过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决议。

·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开展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登记债权等清算工作。建议:受疫情影响,有关债权通知、公告、登记等事宜可能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可能存在迟延。建议公司暂缓实施相关工作,有关期间、时效应予以中止,疫情过后继续计算或可重新起算,以避免相关工作存在程序性瑕疵。

· 自行解散清算公司的应当处理好员工遣散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办理社保和税务的清缴与注销手续。建议: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无法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在疫情过后或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3】疫情期间,如何保证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有效?

实务中,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以现场形式召开,但疫情期间,若股东无法到场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建议:公司股东通过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股东会议

采取非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会议的,也应当保证参会人员的实体权利,包括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参与投票等。股东会议应对会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按实际情况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全体参会人员进行确认。在疫情解除后,再由各股东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以保证决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效力。


【4】清算组成员因疫情被隔离无法履职时应当怎么做?

首先,因疫情被隔离无法履职的不能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第189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在企业解散时,承担成立清算组以及完成清算行为的法定义务,即公司股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如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清算义务人如因疫情被隔离的情况下,对于未能履行清算义务不存在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中的主观过错,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建议:如清算组议事规则允许且有合适人选,清算义务人可以及时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履行相关清算义务,并注意与代理人保持联系,实时确认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股东应通过微信等远程通信工具了解或安排企业清算事宜,并主动保存能够证明股东处于“被隔离”状态的相关书面文件、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证据,以帮助股东因未能履行清算义务而涉诉时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


【5】疫情期间,清算组工作如何推进?

· 在疫情期间,清算组可适当放宽公告期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疫情期间,清算组、债权人等主体的活动在客观上受到相应限制。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在法定期间内书面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可主张不可抗力延迟通知和公告;对于确实需要延长公告期限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公告期时长,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和清算企业的合法权益。

· 清算组应允许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受疫情防控影响,清算组可根据案件情况,通知债权人及时采取邮寄、借助网络平台等方式完成债权申报。若存在部分债权人因为债权情况较为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采用以上方式完成债权申报的,应允许债权人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以后进行补充申报,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在疫情期间,清算组可通过线上方式推进工作

疫情期间,清算组工作人员、公司股东等人员因疫情无法聚集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建议采取网络办公的形式,同时做好网络会议的签到工作、会议记录,对会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会议结束后清算组可通过邮寄方式寄出书面材料,请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 在疫情期间,清算组可通过远程方式监督清算企业

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防疫,清算组无法现场办公,此时可借助微信、钉钉等线上协同软件,通过远程方式对清算企业进行监督。清算组应与企业管理层充分沟通,将现场、纸质办公流程转变为线上、电子流程。此外,需做好纸质审批单原件保管及后续移交归档工作,以确保电子、纸质流程证据的存留。


【6】疫情期间,企业清算完毕后应当怎么做?

企业清算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清税和注销手续,疫情期间建议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线上清税注销办理。同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疫情期间建议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需提交原件的,可在申报过程中选择“快递寄送申请材料”,以避免大厅人员聚集,造成交叉感染。


结 语

疫情还未完全结束,战斗尚在持续。公司始于注册,止于注销,清算为注销前必经步骤,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依法清算。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参与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相关经验。结束也是新的开始,如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