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战疫』从李文亮被训诫看“传谣”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2/14 1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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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是常见辟谣通告内容之一。在不属实的虚假信息传播、真相不能及时公开时,往往诱发民众“羊群效应”,造成民众恐慌,引发社会信任危机。造谣、传谣者终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文就武汉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一事谈谈“传谣”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尚未确凿的“谣言”进行法律打击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虚假消息 | 法律责任 | 真实言论


谣言是指不实的虚假信息,传播谣言是指在无相应事实依据基础上,凭空捏造并通过人传人或借助一定的媒介(社交网站、论坛、QQ/微信等聊天软件)等传播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带有一定攻击性、目地性的言论。根据传播谣言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传谣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李文亮医生因在医生同学群发布预警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在疫情未大规模爆发前,其行为被公安机关视为不属实的虚假言论予以训诫通报,以此可看到“传谣”的后果。


一、传谣涉嫌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2月6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通知第二条第(六)项对传谣犯罪依法严惩,其中第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0】7号文第二条第(六)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7号文第二条第(六)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020】7号文第二条第(六)第四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当然,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它是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侮辱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法》第14条第(三)项明文规定,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的谣言侵犯了公民的个人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业信誉,依据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责任。


二、值得思考的问题

1.慎用警权这一公权力

全国每年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数不胜数。对李文亮这个连治安案件都够不上的“传谣”,情节轻微的被公安训诫后竟然在地方和中央电视台轮番播出,通告全国,不能不说存在公权力被滥用的嫌疑,虽然武汉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被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职权部门,当初目的许是好的,为了不引起民众恐慌,可能依据了武汉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李明亮等8名“造谣者”作出处理,但也正是这些通报中的某些不实信息,对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病毒疫期之战,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出于武汉和湖北适值临近“两会”召开和政府春节维稳考量的背景,也许一线民警没有错,但执法要有谦抑性,要符合常理人情。要反思执法的方式,有无必要报中央电视台?但愿李文亮这个“传谣”者的逝去能够惊醒执法者,在执法时多一点温度,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从法律层面真正保护每一个说真话的人不再被训诫

2.应审慎甄别非常时期的“谣言”

传播虚假信息,终将付出代价,但不可否认在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时,存在“羊群效应”即一个理性的个体一旦将自己置入某个群体,就会为了获得群体的认同感被群体的盲目所淹没,互联网时代加剧了各种满天飞信息的传播。可守护生命活下去,成了民众在防疫时最朴实也是最现实的愿望,凡人生于世,都有活着的权利,人人都有免于恐惧的希望和自由。

毛主席说过“敢讲真话的人,归根到底,于人民事业有利”,不能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和有争议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实际上既无法律之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但愿有利于民众的真言不再需要付出惨痛的沉重代价。



抗击疫情魔鬼,广大民众要在国家各级政府组织下,凝心聚力,明辨是非,对待来历不明的信息时刻保持理性,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止谣言于自身,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以坚决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来夺取这场没有硝烟“战疫”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