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提要 很多情况下,加班加点几乎是用人单位一纸通知即可实施。用人单位的单方强制性非常明显,劳动者往往并无置喙余地。遗憾的是,这确实违反现行法律规则,也不符合劳动法法理。
加班不得强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无论什么理由,都是浮云,包括企业订单交货火急。
关键词:加班 | 义务 | 权利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1万8
法官:紧急任务要求加班须服从
新浪微博荔枝新闻文字报道: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检验员,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12万元。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称,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不可以拒绝加班。
在电视新闻的报道画外音中,肯定了企业与职工有双向选择的权利,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员工加班时,员工必须服从。
下面则直接采取法官现身说法的形势具体引用。本文一一照录如下:
很多情况下,加班加点几乎是用人单位一纸通知即可实施,用人单位的单方强制性非常明显,劳动者往往并无置喙余地。遗憾的是,这确实违反现行法律规则,也不符合劳动法法理。
劳动者的工作义务是基本义务,但又受到劳动基准限制。
劳动法法理认为,工作义务是劳动者基本义务。在特殊情形下,工作义务可以暂时扩张、缩小或排除。劳动者应当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给付,则受到劳动基准(或者说是劳动标准)的限制。在我国这一限制主要体现在《劳动法》41、42、43条规定,主要为一般情况下每日加班1小时限制,特殊情况下,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限制。
该案不属于单位可以强制要求加班的情形。
劳动法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实施。未经协商,强制要求加班,不符合法律规则的规定。
劳动法42条对于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突破一般情况下1个小时加班限制,特殊情况下3个小时限制。这是法律的例外规定。但显然,荔枝新闻的这个报道,没有说明是属于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而是订单交货时间太紧。因此,这种情形下,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必须加班。
换言之,企业因商业因素安排加班,比如交货期紧急,就不包含在法律例外规定之内。
企业不能要求职工必须加班吗?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就延长工作时间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民主协商,并形成了规章制度,那么职工有遵循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不得拒绝不超过1小时的加班要求。
工作时间延长,还是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人社部令22号)第十条第二项“加班加点办法”明确可以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1个小时限制,通过集体合同形式进行约定,那么职工有义务遵循集体合同约定。违反了这一约定而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体面劳动需要尊重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新任局长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的劳动”新概念,明确指出:所谓“体面的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
体面劳动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劳动权利保障的社会环境要求。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强制劳动曾经对劳动者造成了极大损害。体面劳动的提出有着巨大的社会进步意义,而杜绝各种各样理由的强制加班,无疑是体面劳动在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方面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