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晶
笔者近期处理了两起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均涉及一个问题,当法院受理案件,原告是否可以披露相关立案信息。
其实这与网站能否转载或者当事人自己能否披露公开裁判文书,性质很类似。所不同的是,披露立案信息其实风险更高。
首先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存在侵权可能;其次涉案的案件事实其实并没有得到法院确认,因此你不能在公关文里盖棺定论,所以措辞要更加严谨,否则很可能被对方以侵权之名起诉。
下文将贴上去年引发热议的,网站披露当事人裁判文书,北京和苏州做出的截然不同的判决。
案号:
(2019)苏05民终4745号
(2021)京04民终71号
被告对涉案文书的转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告》中载明:“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两案被告的网站不对用户查询裁判文书收费,被告的网站也没有建立镜像,而是通过常用的爬虫技术爬取裁判文书信息。此外,两案的原告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撤回裁判文书。
两案被告均不存在不当篡改文书内容的情形,涉案文书也没有需要更正的内容。
涉案文书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虽然裁判文书正文已经过脱敏处理,但是在与原告相关的人群范围内,依然可以通过涉案文书中公开的信息定位到原告个人,具有“可识别性”。但是,涉案信息尚不构成个人隐私,因此被告转载裁判文书的行为,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被告的转载行为,不含侮辱诽谤性质的内容,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于上述共识和前提,两案的实质性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转载已公开的涉案裁判文书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这也是两份判决产生分歧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权益的核心在于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和对信息传播的控制权。在衡量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时,应妥当平衡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流通与个人信息主体对信息传播控制之间的关系,既要重视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也应该兼顾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模式创新、大数据产业发展对推动社会进步所起的积极作用。在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具体到对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流通与个人信息主体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再次传播控制之间,则应在兼顾两者利益考量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从价值衡量上来看,个人信息主体对信息传播控制的人格权益显然高于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流通所产生的潜在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传播控制的权利更不因个人信息已经合法公开而被当然剥夺。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非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本案涉及到司法文书再利用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利益之间的衡量问题。鉴于个人信息属于新型权益类型,法律法规对其保护路径和免责事由尚无明确具体规定,相关规则制定亦处在摸索阶段,呈现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应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过早武断地进行评价,法院仅根据本案具体的应用场景和信息内容作出个案判断。
一方面,关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初始收集阶段,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已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作出考量,同时向公众告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涉诉过程中应知晓裁判文书公开事宜,及其相关诉讼行为引发的后果。而当事人的姓名和案涉行为事实,作为判决文书的核心内容其公开属于实现公众司法监督之必要,故在此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符合必要性要求。另一方面,关于个人信息利益。梁某虽称被控侵权行为对其生活带来困扰,但并未向法庭阐明其比前述公共利益更为迫切需要保护的重大利益或合理理由。
两个法院的巨大分歧。其实就是价值判断的问题,苏州中院更偏向于“个人信息主体对信息传播控制的人格权益,而北京四中院更偏向于司法文书公开制度所蕴含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
此外,还有一个著名的从公开渠道抓取个人信息是否侵权的案例。案号:(2020)粤03民终27154号;名称:冯克斌、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案由的问题,冯克斌一审起诉状中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姓名权,一审法院以姓名权纠纷作为本案案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易图公司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冯克斌需举证证明易图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存在过错,其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易图公司转载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的《聚龙花园一期等三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结果公示》,在该公示结果中,公布了冯克斌身份证号(隐藏后四位)、选定项目、面积。易图公司网站内查询内容与该公示结果一致。易图公司转载国家机关发布的公示信息,未窜改内容,并无不当,并未干涉、盗用、假冒冯克斌的姓名。退一步讲,即便转载内容存在不当,在冯克斌投诉后,易图公司已经在冯克斌起诉前及时删除争议涉案链接。对于百度公司是否侵犯冯克斌姓名权的问题,百度公司提供搜索引擎,通过搜索关键词客观呈现搜索结果,并不存在过错。在冯克斌起诉后,百度公司亦及时屏蔽了涉案信息。冯克斌主张百度公司侵害其姓名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因为实践结论不一,仍然存在侵权风险,建议大家慎重披露。毕竟2021年11月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而上述案例,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前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