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的权利——以资产回购类型担保为例
阅读次数:1215  发布时间:2022/9/26 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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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邢慧

导语

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债权的认定、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存在争议的。比如保证人作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债权人为资产回购类型担保债权人,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一、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第五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首先,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其次债权人申报债权可突破主债务期限限制,即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再次,债权人可在未向主债务人诉讼的情况下向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申报债权,但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最后,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不因从债务人或保证人处获得清偿,而对另一方的清偿作出调整,只要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总额少于债权总额即可。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但当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二、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资产回购类型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案件中,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很多是资产回购类型,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时,保证人必须出资回购融资租赁资产,以此达到担保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存在争议。

(一)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前述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所附条件为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当条件成就时,保证人需提供回购款,资产所有权转至保证人名下。从附条件买卖合同的定义来说,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可理解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将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理解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将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理解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存在以下几点争议。首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理解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债权人根据前述合同解除的后果,实际上权利受损,无法得到保护。此外,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虽然可能导致价款的支付、所有权的转移,但合同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前述后果的达成,而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促成融资租赁的达成。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定义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前述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即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履行回购义务,这与保证合同的定义相吻合。

同样,将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理解成保证合同也存在争议。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保证人也享有权利,即出资后享有资产的所有权;此外,资产回购类型的担保是在条件成就后生效。并不是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典型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三、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相较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保证合同更符合资产回购类型担保合同订立时的真义。同时,理解成保证合同,限制解除权也有助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将资产回购类型担保认定为保证合同,依据前述规定,存在回购对象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并不归债权人所有,但债权人可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类似担保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无效。具体到破产程序中,存在回购对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债权性质为担保债权,债权人可在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资产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如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资产所得的价款低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低于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如债务人尚未出现违约行为,仅对分配额予以提存,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与比例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