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办案手记 :一案三难题之“地域管辖”
阅读次数:663  发布时间:2022/9/22 1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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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玉庆

案情

2021年某日,连某(男,80多岁)骑电动三轮车载着其老伴(女,80多岁),行驶至路口时与某行驶中的公交车车发生碰撞,致该公交车上乘客陆某受伤,连某也受轻伤,同时其老伴受重伤住院治疗。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连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车上乘客陆某无责任。后陆某多次就诊,共计支出相关费用若干。陆某多次找公交公司和连某赔偿无果,遂委托笔者处理该案,最终在笔者的努力下,委托人及时得到了足额赔偿。

难题三:

G区法院说没有管辖权,让我方到J区法院,怎么办?


本案之所以后续需要研判多个法律问题,其实都源自国内司法实务中的“立案难”。简言之,就是我方在G区法院起诉立案时被卡住了,相信不少原告和代理律师都有在立案庭窗口受阻而斗智斗勇的经历。当我方把起诉资料送至立案庭,但立案庭却让我方到被告住所地起诉,也就是公交公司所在的J区去起诉。但笔者经过研判之后,基于被告在J区是大型国有公司身份的背景,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胜诉率及执行利益,笔者还是决定坚决将本案在G区立案办成。

一、笔者坚持在G区法院起诉的缘由

本案确定合同履行地,事关委托人涉诉事项到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中国幅员辽阔,不同法院地理上的距离,会导致当事人产生额外时间、金钱、精力消耗。另外,当事人所在地的司法环境中似有似无的地域保护倾向,也让外地当事人不无担忧。故而,帮助委托人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是笔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该概念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没有书面合同时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是当事人陆女士和公交公司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并未采取书面、口头形式,故而无法从书面、口头的内容去清晰地指明合同履行地。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是本案是否存在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点?如果存在的话,那就直接适用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第一个问题没解决,才要进入下一个问题,即在“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各种情况下不同的地域管辖规则。

笔者仔细研判了案情,从陆女士所乘公交线路与行政区划范围的关系上作为突破口。最终向立案庭提交了一份立案说明,上面详细阐述了原告陆女士从何地上车,中途从何地下车,在何地遭遇司机急刹车而跌倒受伤。同时,笔者还附上一幅该公交线路的路线图,该图证明该公交线路所经过地域完全在G区范围内,并且终点站也在G区内做到了案件事实的空间“可视化”。乘客陆女士和公交公司之间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口头可查,但根据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完全可以推定,履行旅客运输这一合同义务内容在二维空间角度,全部在G区范围内,根本没有落入其他区的可能。经过笔者和法院耐心地沟通协调,不久我方便顺利收到了G区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万里长征第一步取得成功。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