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阅读次数:1791  发布时间:2022/9/14 1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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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芃芃

导读

与其他类型的破产债权相比,职工债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职工债权无需职工申报,由管理人予以调查确认。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也应当首先清偿职工债权

一、职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的职工债权清偿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情形:“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职工债权显然应当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之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二、目前职工债权并无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一次性安置费”与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职工债权显然并非同一概念。“一次性安置费”是一个历史遗留概念,它源于90年代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改革中由政府向职工发放的补贴。该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无法用于破产程序中个人所得税的清偿。


三、目前立法框架下,管理人应当为职工债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也就是说,职工债权在进行分配的时候,支付的主体依然是债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主体即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管理人负责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为职工债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目前立法框架下,无法按照工资所属期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也就是说,管理人在执行清偿职工债权时,无法将职工工资分摊到各个月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当直接在清偿当月进行税款的计算,职工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