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办案手记:一案三难题之“合同形式”
阅读次数:405  发布时间:2022/9/1 17: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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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玉庆


案情

2021年某日,连某(男,80多岁)骑电动三轮车载着其老伴,行驶至路口时闯红灯与花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致该公交车上乘客陆某受伤,连某也受轻伤,同时连某老伴受重伤住院。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连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花某负次要责任,车上乘客陆某无责任。后陆某多次就诊,共计支出医疗费等若干。陆某多次找公交公司和连某赔偿无果,遂委托笔者处理本案。

一、本案是否有合同存在?

我方到事故发生地所在的G区法院起诉,但立案庭让我方到公交公司住所地的P区法院去起诉,理由是G区法院有内部规定,凡是被告是公交公司的案子都让原告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再进一步讲,就是立案庭窗口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公交公司是P区的,要去P区法院起诉。


笔者当场就不同意立案窗口的意见,与立案窗口就本案涉及合同问题展开了简短而热烈的讨论。本案有无合同存在?合同内容是什么?有无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事实上,普通市民乘个公交车哪会签什么书面合同,甚至连和公交司机也不会有什么口头交流,就刷卡上车,到站下车这么简单。


但在法律中,此类有名合同确实明白无误地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的规定,其中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1 城市公交运输的概念

城市公交运输是指一个城镇内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公交不包括出租汽车。


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另外,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也早就对其他形式有所定义。


1.3 律师解析

陆女士搭乘公交车是否有合同存在?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本案特殊的是,陆女士搭乘公交订立的合同形式并不是采用白纸黑色的书面形式,也没有和公交司机以口头形式订立,而是一种以“其他形式”在公交公司和旅客之间订立的城市公交客运合同。


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未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推定合同成立。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各方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须以一定形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存在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从当事人的行为能够推定出合同主要内容,或者说能够推定出合同主要条款,能够推定出要约和承诺,应该视为合同成立。


具体到本案中的“其他形式”,当事人陆女士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公交公司发出要约“我要乘车”,公交公司接受该要约,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同意乘车并保障安全”,合同即成立。


二、本案合同何时成立、生效?

常情况下,公交车的运输线路、停车地点、车票价格相对固定且为公众所知晓,成为公交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乘车人和公交公司在明知上述内容的情况下,乘车人乘坐公交车,其上车即是作出要乘坐该路车的意思表示,属要约行为,驾驶员允许其上车,即是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双方客运合同即告成立。


2.1 客票的问题

按照公交车的交易习惯,不提前售卖特定班次车辆的车票,而是乘客先上车,然后再购票或刷卡,这一交易习惯具有一定特殊性,不应再以购买和交付客票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3 律师解析

本案中,陆女士没有取得任何客票,根据公交搭乘行业或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习惯”,上车刷卡,坐车到站下车已经是约定俗成的事。陆女士以登车的动作作出了邀约的意思表示,公交车司机以默认允许陆女士登车的行为,作出了承诺的意思表示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即是登车动作完成时,本案并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而阻止生效的事由,故双方的客运合同当即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