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芃芃
导读:一些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陷入困境,破产制度承载了公平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资源优化配置、产权保护、淘汰落后产能、调整市场结构、重构市场信用等重任。对于个人而言,也有可能因为创业或者遇到不幸事件背负债务而无法摆脱困境,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去拯救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本文主要介绍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政策设计、立法,试点地区的制度和执行情况,便于读者了解这一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2007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将破产主体的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并未提及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正因如此,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也常常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已成熟运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颇为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法,但浙江、深圳等地已开展个人破产的相关试点。
2019年,温州法院试点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办结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温州一公司股东蔡某负债达 214 万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蔡某取得了四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2020年8月通过、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在该条例实施后,目前法院正式受理个人破产申请的案件已有20余件。2020年12月,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下文梳理近年来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文件,从中可以窥看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背景、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