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工伤引起其他疾病仍应得到赔偿
阅读次数:825  发布时间:2021/12/20 14:38:49

文 / 徐旭东

工伤间接引发其他疾病,职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呢?本文以案例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伤损害扩大引发其他疾病
包日福系木业公司的员工,2016年8月2日在工作中被铁制气动探头架砸中左脚,由于伤势轻微,自己用正骨水擦拭受伤处后继续工作。当天下午在捆扎板边时,他的左脚不慎踢到散落在地上的板边,被板边刺中受伤处,他再次用万花油及正骨水擦拭受伤处,随后请假回家休息。由于左足溃疡及红肿,8月13日他到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1、左足软组织感染;2、II型糖尿病足,后导致截肢。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左足外伤在并发糖尿病足病的不良后果中起次要作用的,评定外伤的原因力为20%~40%。

二、工伤引发疾病单位如何担任?
包日福起诉要求单位承担包含糖尿病足损害在内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项待遇共计83055.40元。但公司主张应按照上述各项赔偿数额总数的20%赔付。本案在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裁判各不相同。
浦北县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治疗糖尿病足导致左小腿下段截肢,造成伤残捌级,该结果的出现与工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裁决驳回原告包日福的仲裁请求。
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糖尿病足损害属于因工引发的疾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支持了职工诉求。钦州市中院二审酌情认定公司的赔偿金额按各项费用总额的40%来确定,即33222.16元(83055.40元*40%)。

三、律师评案
工伤发生后,除了直接损害之外,尚可引发其他关联性次生损害,这就扩大了损害结果。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害是否应该依照工伤责任给予待遇赔偿?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案仲裁、一审、二审的各个阶段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即可见观点分歧。
首先,工伤本身系次生伤害的重要条件,应当给予职工次生伤害赔偿。工伤虽然不是次生伤害的全部原因,但系重要原因,一般也是重要条件之一,具体的原因力鉴定比例可做参考。不过在考察因果关系时,工伤重要条件理论并不要求工伤原因力构成所有伤害的主要原因。
其次,工伤方面的责任比例赔偿尚无法律规定。我国工伤待遇赔偿采取的是全有或全无两种类型,并不能按照侵权责任的与有过错规则来减轻赔偿责任,所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主张工伤损害责任比例赔偿往往难以走通。
第三,按民事侵权责任比例赔偿是一种折中方法。本案在审判程序中,一审判决给予了全额赔偿,二审判决给予了总额40%的赔偿,但一审和二审的裁判依据法理迥异。从工伤保险的基本法理和保护职工权益两个方面来考虑,虽然二审的折中处理是终审裁判,但一审裁判有域外法同类案例的经验和法理可做参考,也符合我国未来工伤保护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