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与顺位规则
阅读次数:1289  发布时间:2021/11/17 10:43:20

文 / 王晶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j-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导读:最近办案的思考与总结。以合伙企业为主体,对外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应当如何诉讼。

争议焦点: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在未要求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前提下,仅列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直接承担该合伙债务?

一、合伙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时所形成的债务。它既包括由于合伙企业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之债,也包括由于合伙企业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合伙债务提起诉讼/仲裁,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合伙企业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法律已经确定了合伙企业是一个与其合伙人相区别的经济实体,为与法人、自然人相对应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成为互相独立的法律实体,则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也可以互相诉讼合伙企业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不等于它没有独立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其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被告)应诉。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何种清偿责任问题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对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清偿是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情况下才适用的,即普通合伙人仅为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第二顺序债务承担人。
倘若一个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那么各个合伙人之间如何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呢?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混合。
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必须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也不足以偿付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则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到破产为止。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拒绝。
但是该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对已经履行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按份之债,即按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履行债务。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都有履行的义务。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等理由来拒绝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也就是说哪一个合伙人有偿债能力哪一个合伙人就有偿债义务。当然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债务承担主体的顺位问题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前者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后者是合伙企业的积累财产,它们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原始财产为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积累财产即合伙企业设立以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等项财产权利,这部分财产是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价值。
本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指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即在合伙企业存在自己的财产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首先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求偿,而不应当向合伙人个人请求债权。如果向合伙人请求了,那么被请求的合伙人可以向其讲清楚,请其依法首先向合伙企业请求债权。法律作此规定,既有利于理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合伙企业的偿债责任,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申3260号,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吴成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2013年5月6日杨家寨煤矿的《股东会决议》及2014年3月6日的《承诺书》均载明杨家寨煤矿未偿还借款本息前,股东方不分红、不撤资。吴成桓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应视为其自认是杨家寨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否则“撤资"无从谈起。二审判决认定吴成桓系杨家寨煤矿的实际合伙人具有证据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在债务的清偿顺序上,要先由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由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二审判决对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关于外部债务承担的顺序未作区分,存在不当之处。但考虑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承担的毕竟是无限连带责任,且债务人杨家寨煤矿以采矿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将先执行杨家寨煤矿的采矿权,未获清偿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并未实质加重合伙人的负担,故再审申请人的此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9)最高法民终2025号,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关于盛懿投资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根据上述规定,盛懿投资作为盛懿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并非与盛懿中心形成连带清偿关系,而是在盛懿中心不能履行前述赔偿责任时,由盛懿投资以其全部责任财产继续清偿。因此,云南能投关于盛懿投资对盛懿中心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但盛懿投资有义务在盛懿中心不能履行前述赔偿责任时继续清偿。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7期(总第177期),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原审被告联达厂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质系上诉人卞跃、原审被告魏恒聂、蒋振伟、祝永兵、尹宏祥、洪彬合伙经营的企业。联达厂欠被上诉人双盈公司的121378595元货款发生于合伙期间,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均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对于联达厂欠双盈公司的货款,联达厂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联达厂的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卞跃等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对联达厂与卞跃等合伙人的责任顺序未作区分,应予纠正。综上,卞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四:卞跃等与江苏省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高院),《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22期
裁判摘要: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可知,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进而言之,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概括而言,对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合伙人不与合伙企业负连带责任,而是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合伙人相互间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对于联达厂欠双盈公司的货款,联达厂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联达厂的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卞跃等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五:(2021)川08民终658号,***、肖志双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汉中分公司从登记成立到注销前的经营期间所发生材料欠款、欠付的民工工资等,因发生于合伙期间,在注销时进行清算的前提下,如有债务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对汉中分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先以汉中分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汉中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原、被告作为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六:(2019)豫12民终727号,周俊富、门峡市陕州区煤炭工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综上所述,日上公司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质系白全献与周俊富合伙经营的企业。日上公司欠陕州区煤炭公司的4793998.15元货款发生于合伙期间,故所拖欠的货款及约定的利息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均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对于日上公司拖欠的货款,日上公司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日上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白全献与周俊富等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七:(2015)民抗字第25号,李光辉与湖南省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
裁判摘要:如果本案更生五矿登记为合伙企业,能适用合伙企业法,那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也仅部分成立。其一,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于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部分,显然是只适用于合伙企业对外产生债务的情形,不适用于解决合伙人退伙退还财产份额的问题。合伙人退伙及其出资款的返还应当适用该法第五节入伙、退伙的有关规定,而该节并未规定其他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返还退伙合伙人出资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抗诉机关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判令本案蔡长明等合伙人对更生五矿退还李光辉出资款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其二,补充连带责任不同于一般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结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补充连带责任。本案李光辉的垫付费用和应得的工资奖金,不属于合伙企业退还合伙人出资范畴,应当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案例八: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7期)
裁判摘要:1、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