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诚律师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场所设置监控,用以收集劳动者的信息?
阅读次数:302  发布时间:2021/11/11 14:24:29
文/周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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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在判决中主要讨论的是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的之间的平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本案的裁判结果和裁判过程也将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用人单位的管理有一定的启发。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们还期待更多的细则和判决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一、裁判要旨

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以及劳动者活动空间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然会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起到一定的限制,故对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应有别于其他法律主体。


二、案件简介

2019年6月24日,A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某某工位的上方,张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不妨碍其他方位的摄像头正常拍摄。


张某某多次就此事通过邮件向A公司领导、工会反映,希望协商解决。A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4日分别书面向张某某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2019年7月17日,A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另A公司提交的张某某产假期间的工资表备注显示,张某某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均按50%的标准发放24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后,张某某又将此案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认为,该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而非个人单独的工作场所,也不是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其行为明显符合普遍的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并无不妥。


张某某主张摄像头的位置侵害其权益,其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其主张。而张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虽然监控摄像头有可能拍到员工账号和密码,但员工账号和密码本来就是为了处理工作事务,而不是处理私人事务,并非属于个人隐私信息。


至于张某某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其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现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已是普遍现象,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所以,张某某主张该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某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多个工作日,被提醒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张某某产假期间绩效工资的情形,应向张某某补足工资差额15718.19元。


张某某对这一判决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广东省高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三、数据合规启示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劳动场所设立监控摄像头也属于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根据该案件,结合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安装监控设备的目的应当是出于单位管理要求,监控设备必须是安装在办公场所中工作区域以及公共活动区域,不能装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此外,安装的监控设备应当遵循正当和诚信的原则,建议向员工进行明确告知,不应秘密进行监控;在处理收集到的监控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保障收集到的监控信息的安全。